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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新增或修改的重點條文解讀(11)

2024-05-27

編者按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在全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的通知》。《通知》指出,為深入學習貫徹修訂後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經黨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組織開展好黨紀學習教育,引導黨員幹部學紀、知紀、明紀、守紀,督促領導幹部樹立正确權力觀,公正用權、依法用權、為民用權、廉潔用權。”這次黨紀學習教育,是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重要舉措。各級黨組織要把開展黨紀學習教育作為重要政治任務,精心組織實施,加強督促落實。

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與時俱進完善紀律規範,與2018年《條例》相比,新增16條,修改76條,進一步紮緊織密制度籠子,為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提供了重要遵循。

為了幫助大家深入學習理解、貫徹執行好《條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同志從修改背景、理解執行等方面對《條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重點條文進行了權威解讀。beat365藤影荷聲平台将持續轉載發布解讀内容,供大家學習參考。

在鄉村振興領域侵害群衆利益

【條文】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标準、超範圍向群衆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衆負擔;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衆款物或者處罰群衆;

(三)克扣群衆财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衆錢款;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五)在辦理涉及群衆事務時刁難群衆、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衆利益行為。

在鄉村振興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解讀】

《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充實規定,在鄉村振興領域有侵害群衆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2021年,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脫貧攻堅總結表彰大會上宣布,我國脫貧攻堅戰取得了全面勝利,标志着我們黨在團結帶領人民創造美好生活、實現共同富裕的道路上邁出了堅實的一大步。我們從脫貧攻堅轉入推進鄉村全面振興,但必須清醒認識到,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最艱巨最繁重的任務仍然在農村,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深度、廣度、難度都不亞于脫貧攻堅,必須堅持脫貧摘帽不摘責任、不摘政策、不摘幫扶、不摘監管,始終在推進鄉村全面振興中維護好發展好群衆切身利益。《條例》作出上述規定,彰顯了在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工作中對黨組織和黨員的更高标準和更嚴要求,從而督促相關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繼續把責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好鄉村全面振興各項工作,特别是要切實防範和糾正在鄉村振興領域侵害群衆利益的行為。

來源:beat365藤影荷聲、《中國紀檢監察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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