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在全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的通知》。《通知》指出,為深入學習貫徹修訂後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經黨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組織開展好黨紀學習教育,引導黨員幹部學紀、知紀、明紀、守紀,督促領導幹部樹立正确權力觀,公正用權、依法用權、為民用權、廉潔用權。”這次黨紀學習教育,是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重要舉措。各級黨組織要把開展黨紀學習教育作為重要政治任務,精心組織實施,加強督促落實。
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與時俱進完善紀律規範,與2018年《條例》相比,新增16條,修改76條,進一步紮緊織密制度籠子,為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提供了重要遵循。
為了幫助大家深入學習理解、貫徹執行好《條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同志從修改背景、理解執行等方面對《條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重點條文進行了權威解讀。beat365藤影荷聲平台将持續轉載發布解讀内容,供大家學習參考。
離崗離職後違規從業、違規謀利
【條文】
第一百零五條 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内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等單位的聘用,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六條 離職或者退(離)休後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離職或者退(離)休後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财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我們黨始終強調,要把從嚴管理幹部貫徹落實到幹部隊伍建設全過程。此次修訂《條例》,圍繞進一步強化對黨員、幹部的全周期管理,從離崗離職的黨員、幹部本人違規從業,以及利用原職務影響力為他人違規謀利兩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在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充實完善對離崗後本人違規從業行為的處分規定。此次修訂《條例》,擴大了本條中離崗離職違規從業行為适用主體的範圍,由原來的“黨員領導幹部”擴展到全體黨員幹部,體現抓“關鍵少數”和管絕大多數相統一。相應地,擴大了離崗後禁止違規從業的範圍,在“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的基礎上,新增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作為禁業範圍,與《公務員法》等相關規定協調起來,使法規制度更為嚴密。同時,省級以上有關單位應結合實際建立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限制清單。實踐中,認定“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具體範圍,要結合各有關單位制定的限制清單來把握。
二是新增第一百零六條,對黨員離崗後違規為他人謀利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從近年來執紀監督情況看,有的黨員、幹部退休後不甘寂寞,熱衷于為他人站台,退而不休搞“貪腐”,大肆謀利。本條分兩款作出針對性規定,其中,第一款規定了對“離職或者退(離)休後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行為的處分,第二款規定了對“離職或者退(離)休後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财物”行為的處分,分别與《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條關于黨員、幹部在職時的類似行為相對應。增寫上述規定旨在強調,黨員、幹部在職時不能濫用職權、謀取私利,退休後這些要求一以貫之,不能因退休而降低廉潔标準。
來源:beat365藤影荷聲、《中國紀檢監察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