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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觀點

于曉虹:司法決策中的法官行為與制度環境

2022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訴傑克遜婦女健康機構案中推翻了确立堕胎權近50年的羅伊訴韋德案判決,引發全美大規模抗議,加深了公衆對最高法院政治化的憂慮。面對社會各界的質疑,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在2022年度聯邦司法報告中強調,法官們的分歧源于對法律的不同理解,而非政治動機。然而,在當前政治極化日益加劇的背景下,這一辯護似乎難以消弭美國公衆對司法決策政治性的質疑。

這一争議實則指向了一個根本性問題:法官究竟應如何作出司法決策?其判斷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受到态度或政治因素的影響。法學與政治學的交叉領域——法政治學從兩個維度探讨了這一問題:其一,通過對“态度模型”和“策略模型”的深入推導,驗證了法外因素對司法推理和判決結果的影響;其二,通過科學研究方法來構建和檢驗相關理論模型,為理解比較情境下的司法決策提供了實證基礎。

解釋司法行為

從法律模型到态度模型。傳統法律模型将法官視為價值中立的技術官僚,認為司法決策僅依托于對規範性材料的理性運用。在這一思維範式下,法官被預設為能夠完全超脫社會政治因素的影響,純粹從法律角度處理紛争。然而,這種理想化的描述難以诠釋現實中頻現的司法分歧。例如20世紀40年代普裡切特的研究顯示,在1939—1940年任期内,僅有約70%的判決獲得全體大法官一緻通過。同樣,在多布斯案中,相同的憲法條文和先例,卻衍生出截然不同的解讀,這種現象促使學者轉向探究其他影響法官行為的要素。

20世紀社會科學方法在法學領域的深入應用,尤其是法律現實主義運動和政治學行為主義革命的影響,推動了态度模型的形成。這一研究範式融合了法學、政治學、心理學和經濟學的理論資源,核心主張是法官的個人态度和價值取向在司法裁判中扮演着關鍵角色。實證研究為這一理論提供了有力佐證。例如,西格爾與斯皮斯分析了1962—1998年間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搜查扣押案件,研究表明,在控制案件基本要素的情況下,法官的态度取向對投票行為具有顯著預測力。

制度環境與策略考量。然而,将法官決策簡單歸因于個人态度的研究範式也存在不足。策略模型的提出豐富了我們對司法決策的理解,它強調法官是在特定制度環境中進行決策的理性行為者。法官并非僅依據個人态度和信念作出判決,而是會根據整體政治生态權衡利弊,調整決策策略以實現效用最大化,這種“策略性”主要表現在三種不同的制度情境中。

首先,策略模型強調司法機構在複雜政治環境中的嵌入性。以美國為例,司法機構的權威是通過與行政、立法等部門的長期互動逐步确立的。馬科斯通過建立博弈模型發現,最高法院在重大判決中往往會權衡總統和國會的可能反應,進而調整判決尺度以維系機構權威。其次,司法決策同樣受到司法系統内部的結構性影響。在多層級司法體系中,下級法院既要維持對上級判例的基本遵從,又試圖通過靈活解釋拓展自主裁量空間。上級法院則可能通過維持判決标準的模糊性來激勵下級法院投入更多努力,提升司法裁判質量。最後,司法行為也受到社會轉型、輿論監督等情境的制約。相關研究表明,媒體監督強度會顯著影響法院的裁判過程——當案件受到高度關注時,法官傾向于延長審理時間并強化論證說理。同時,政治競選中的負面宣傳會削弱民衆對司法機構的信任,進而影響法院決策的社會基礎。

法政治學的科學路徑

測量法官态度。法官決策研究面臨着重要的方法論挑戰。早期研究主要依托法官的曆史投票記錄來推斷其态度偏好,這種方法難免有循環論證之嫌。1989年,西格爾和卡文的開創性工作突破了這一困境。他們通過分析主流媒體社論開發出衡量最高法院大法官價值取向的外生指标體系,首次實現了對司法态度的獨立測量。2002年,研究者們構建了更系統的司法态度測量框架,将評估維度從單一政治光譜擴展至多個議題領域。同期,馬丁和昆引入了馬爾可夫鍊蒙特卡洛等統計方法,開發了動态測量模型。該模型通過對1953—1999年間最高法院大法官投票行為的貝葉斯分析,揭示了司法态度的動态演變特征。

近年來,新的數據來源不斷豐富着研究維度。政治捐款記錄的引入為量化分析提供了更客觀的參照标準。大數據技術的應用也使得研究者能夠處理更複雜的司法行為模式,如判決文本的語義分析、法官間互動網絡的構建等。

多維度驗證。科學的模型構建必須建立在嚴謹的驗證基礎之上。在法政治學研究中,這種驗證主要從三個維度展開。

首先是跨時期驗證。西格爾等人(2011)的研究橫跨半個世紀,通過長期數據驗證了司法決策中的策略性特征。這種長期觀察不僅能夠識别穩定的行為模式,還能揭示制度變遷對司法決策的影響。例如,研究發現當司法機構與其他部門在政策偏好上存在顯著差異時,前者往往會采取自我克制策略。其次是跨層級驗證。早期研究主要聚焦最高法院,但近年來學者們将研究範圍擴展至聯邦下級法院和州法院。這種拓展不僅增加了樣本量,更重要的是能夠檢驗理論模型在不同制度環境下的适用性。研究表明,雖然法官的行為模式會因司法層級而有所差異,但态度因素和策略考量的基本作用機制具有普遍性。最後是跨國比較研究。通過在不同政治制度和法律傳統下檢驗模型,學者們發現司法行為與政體類型、社會發展階段等宏觀因素密切關聯。特别是在新興民主國家,司法機構往往需要在維護專業性與回應政治訴求之間尋求平衡。

多元價值平衡下的司法決策

法政治學對司法行為的理論和方法論分析揭示了一個核心命題:在西方當代多元社會中,司法決策既非純粹的法律技術活動,也不能簡單歸結為政治偏好的表達。在政治極化的背景下,法官的價值立場與其所屬政治群體日益趨同,使得個人信念表達與策略性行為的界限愈發模糊。如多布斯案所彰顯的,這種趨勢反映了更深層的制度性挑戰。然而,法官的價值取向差異本身應被理解為社會多元價值的制度性表達,而非簡單的“政治化”表征。

實證研究為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系統性啟示。在制度設計層面,法院構成的多樣性、審判獨立與監督機制的平衡以及司法透明度的提升,共同構成了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從宏觀視角看,司法決策模式與政體類型、社會發展階段等因素呈現出密切關聯。這種關聯性啟示我們,司法權威的構建路徑必須契合特定的社會政治環境,尤其是在制度變遷頻繁的國家,如何在維護司法專業性的同時回應多元政治訴求,構成了一個核心的制度性難題。

法政治學的分析框架表明,司法決策本質上是價值選擇和利益權衡的過程。法官的态度取向、個人背景和專業經驗不可避免地影響對法律問題的理解和判斷。這種影響應被視為民主社會中多元價值的制度性表達,而非簡單的偏見。關鍵在于通過制度設計實現多元價值的平衡:一方面确保法院構成的多樣性,另一方面通過程序設計維護法官獨立判斷的空間,同時警惕過度政治化的傾向。

從多元價值平衡的視角重新審視多布斯案,争議實質反映了基本價值沖突對司法制度的考驗。這一挑戰要求我們超越簡單的“法律—政治”二分法,在維護法律确定性的同時,正視價值多元帶來的制度壓力。司法機構既要恪守法律的基本原則,也要對社會變遷保持适度開放。這種制度平衡的實現需要司法系統内部的良性互動,也依賴于整個政治體系和公民社會的協同。唯有構建包容性的司法體系,才能有效應對政治極化時代的制度性挑戰。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3-27

于曉虹:beat365社科學院政治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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