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總體結構是國家與社會的關聯結構,但古今呈現狀态具有根本區别。在中國,古代國家權力體系與會、社機制的關聯結構,是一種低互動機制。在現代國家中,國家權力與社會組織之間是一種高互動機制。這一機制無法從傳統國家萌生,而自社會脫胎出來,這注定了現代中國國家權力對社會的高度警惕與擠壓定勢。中國的現代社會不是傳統會社的直接産物,在現代社會勃興時,它試圖颠覆傳統國家,尋求社會主導的空間。因此,現代中國的社會是先于國家而蓬勃發展的。在社會尋求建構國家的強大組織機制,并完成了民族國家權力結構的建構以後,國家卻與社會分道揚镳不說,而且反噬社會,成為扼制社會的強大力量。其間,國家主義成為社會組織力量建構起新型國家的精神支柱。為了建構起規範的現代國家總體結構,有必要以社會重建對弈國家主義。
從曆史與理論的雙向視角互觀,可以知曉,國家與社會總是攜手出場,成為塑造一定國家形态的基本機制。在中國漫長的古代曆史中,國家與社會的同場狀态,與現代國家兩者的在場狀态是大為不同的。國家權力的自成體系與會、社的自在運轉,是古代國家總體結構中,國家權力與社會機制低互動關系的基本情形。在中國轉向現代國家之際,國家與社會的疏離關系,讓古代國家體制無力直接轉向現代國家機制。勃興的社會,擔負起了推進現代國家建構的任務。但社會組織中最終承擔起建構現代國家的機制是以黨建國、以黨治國的強大組織。當其實現建構國家的目标以後,國家以對社會的高度不信任,全面反噬社會,構成了國家強力擠壓社會的狀态。國家與社會的健全機制因此難以建構起來。為此,需要以社會重建對弈國家主義,以期實現國家與社會的健康互動。
一、兩種同場
國家與社會的關聯機制是人類建構的政治社會的一種必然的結構。換言之,無論國家權力機制如何、社會體制怎樣,它們都是共同在場,且相互影響的。中外皆然,概莫例外。之所以如此,是由國家權力與社會機制的特點所決定的。一方面,國家權力,也就是一套集中資源,按照縱橫分工原則形成的政治—行政權力機制,從來無法将其觸角伸向社會的每個角落。因此,總是需要社會具備最低限度的自主、自治與自律機制,以便對國家權力的不及與無能實行救濟。國家權力之有限,一者,因為權力組織或資源聚集的天然限度,會讓國家權力在古今兩個維度都受到明顯限制:在古代,這讓國家權力僅僅限于整合有限範圍的權力運作機制,它無法真正對整個社會無縫控制,也無法讓國家權力真正高效運轉;在現代,這讓國家必須與社會劃界而治,國家必須尊重社會意志,國家的專制體制要麼建立不起來,要麼堅持不長久。二者,因為國家權力體制是在受限情況下建構起來的,因此不可能成為無限權力。在古代,即便是“打天下者坐天下”,即權力來自于掠奪或征服,它也不可能幹淨、徹底地奪取一切權力,故權力不得不與社會共處;如果是禅讓而得的權力,那麼就更是需要與天下人共享權力,且盡心盡力為天下人服務。在現代,國家權力是按照授權建構起來的權力體制,由于授權者絕對不會全面、徹底的授權,因此必須在授予權力與保留權利之間限定國家權力的有限作為空間。
另一方面,從社會機制,也就是在國家權力之外由社會公衆自主治理的機制上看,人類社會結構形态之構成,必然是從自然秩序到社會秩序,再到政治秩序的演進性運作的結果。在自然秩序主導的階段,也就是原始社會階段,家庭自然秩序便是社會秩序,進而也是政治秩序。中西古代政治社會都是從家庭血緣關系脫胎而來,便是明證。在社會秩序已經形成、政治秩序開始成熟的階段,政治社會就會脫離血族關系,如中國之從周代宗法血緣關系的國家建制,進入春秋戰國且由秦朝最終成型的郡縣制國家,國家控制體系才從“大宗套小宗”的血緣擴展機制,逐漸坐實為獎勵耕戰、重視軍功的官僚制國家。表面上看去,似乎是國家戰勝了社會,但事實上是社會機制從血緣體系擴展為非血親機制的結果。因此,社會變遷仍然是塑造國家機制的強大動力。及至國家權力與社會機制分流的現代國家體系,更是表現出國家隻能按照授權行使權力,而社會可以是比較充分自治的狀态。國家權力必須尊重社會意志,這不僅是人民主權原則、人民同意機制所注定的情形,也是社會随時随地約束國家權力的結果。可見,國家權力從來不可能離開社會而獨立存在。反之亦然。國家産生後的社會也不可能完全離開國家權力機制而有序運行。國家與社會的互動機制,就此成為一個或疏或密的聯動系統,二者一定是同場而在的。歸根結底,這種同場機制是受人類社會秩序供給的基本狀态所注定的情形,是社會秩序與政治秩序相互不可或缺所決定的狀況。
不過,盡管國家與社會總是同時在場的,但國家與社會的實際運行關系,則大有不同。起碼可以将國家與社會關系區分為兩類基本情形:其一,是國家與社會的錯位同場。其基本态勢是,盡管國家與社會總是同場而在的,但同場卻很難同步運轉。這是一種國家權力與社會機制的非整合性結構。這一結構,大緻成為人類處理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古代長期情形,如今以“古代社會”類型目之。在古代社會中,國家是一個懸浮性的權力機制,即國家并不在日常社會之中,而在日常社會之外:在大多數情況下,國家權力機制并不與社會互動,僅僅将社會作為汲取稅賦資源的所在。除此之外,它表現出極強的權力内卷定勢。這一内卷的定勢從兩個方面體現出來,一是國家權力體系,尤其是執行權系統,或通常所說的官僚權力機制,是一套從上至下的集權機制。這意味着,國家權力體系的決定權在高高在上的帝王手中。此即秦始皇所強調的“事無小大皆決于上”。而無論怎麼高度發達的官僚體制,都不過是行使執行權的機制而已。國家權力的動員方式,勢必是從上至下的艱難推動機制。換言之,國家權力的實際掌控者沒有決策權,而國家權力的決策權掌握在對國家實際情況可能并不了解的帝王手中。在這種決策權與執行權完全錯位的情況下,執行權受制于決策權:既因為帝王權力的無可挑戰而無法糾正決策的失誤,也因為必須在帝王的決策之下行動而無法保證執行的有效。國家權力看上去非常健全,但實際上不過是限于權力體制内部的相互呼應而已。國家權力機制與社會實際需求之間隔離成兩個世界。二是在内卷化的國家權力面前,社會完全成為被權力宰制的對象。在權勢集團眼裡,他們對社會居高臨下,根本無視社會大衆的利益訴求不說,而且在施政的過程中,因為僅需對上級,乃至于帝王負責。因而在需要汲取利益時,對社會大衆采取巧取豪奪的方式;需要在抑制社會不滿的情況下,對大衆采取高壓施政的姿态;需要在獻媚上級或帝王的時候,對公衆進行誤導與訛詐;需要在凸顯政績的時候,對社會大衆進行哄騙和誘導。
這是國家權力與社會機制顯著錯位的同場:國家權力自有其從中央到地方(縣級或基層)的建制,在運作上遵循逐級上升的内卷邏輯,在作風上依照官僚主義的原則處理種種事務。就此而言,國家權力是自成體系的建制。至于社會機制,在社會形成的初始階段,受自然秩序,也就是較為純粹的血緣關系影響,乃是一種父子關系的自然擴展;到社會規模擴大以後,社會流動促成了一種基于熟人關系之外的、陌生人之間建立起來的抽象社會秩序。這就形成了兩種同場而在,但卻并沒有效整合的秩序形式。在國家權力秩序與社會自治秩序兩者之間,同場但非經整合,一是由于權力的資源限制,被打上了内卷化的烙印,它無力且無意幹預權力之外的事務;二是由于社會本來就源自自然秩序,即使國家權力降臨,社會也仍然在自然秩序與人為秩序的基礎上自主運行。倒是國家權力緻力從社會空間汲取資源如征收稅賦的時候,它對社會的敵意性行動,讓社會對之心懷拒斥;而國家沒有達到自己征收稅賦目标的時候,也會采取種種辦法從社會中榨取資源。兩者之間的對峙性遠勝于合作性。這正是古今中外都不斷經曆社會抗拒政府,政府壓制社會,從而總是周期性出現政府崩潰或社會重建的大事變的緣故。
其二,在進入現代以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同場且同步運轉,一種國家與社會整合性的關系結構凸現出來。按照社會契約論的解釋,因為人們轉讓權力給國家行使,自己保留了諸如生命、财産與自由等權利,因此國家隻能按照授權範圍行使權力,凡是人民沒有授權給國家的權利,便由人民自主行使。于是,國家權力機制與社會自治體制便具有相對清晰的邊際界限。但這并不意味着國家與社會“井水不犯河水”的區隔。相反,一方面,國家權力為社會供給三種秩序:一者以憲法供給基本秩序,二者以部門法供給制度運行秩序,三者以公共政策供給日常行政秩序。并且,為保證三種秩序的正常功用,聚集和提供物質條件、制度機制和政策措施。另一方面,社會在拒斥國家幹預社會自治的前提條件下,保有對國家權力加以限制的權利,并有效組織起來,行使社會的自治權。同時以社會的高度精密組織狀态,既應對國家權力的日常運行中可能出現的僭越,也應對國家權力可能出現的疏失與紊亂,以社會自治彌補國家權力的無能、不及、失調與失序。在國家與社會各司其職、各保秩序的情況下,現代國家中的國家權力機制與社會自治機制,均可在勿需關聯時相安無事、需要關聯時積極互動:一旦國家權力出現纰漏,社會可以及時填補權力空缺,保證國家總體機制不至于陷入混亂狀态;假如社會出現動蕩,國家可以動員權威資源,平定社會失序,保證國家運行在和平、甯靜、理性的軌道上。這便是一種國家與社會兩方面整合性在場的健全機制。這也是一種不同于兩者疏離的古代狀态、保證兩者關系相互促進的現代情形。
這是可以分别觀察的曆史事實。在古代社會中,國家與社會的非整合性同場,中國可謂典型。整個中國古代國家權力與社會機制的關系,大緻都處于疏離而非緊密互動的狀态。這中間以兩個緊要問題的辨認可以确證這種疏離,甚至是隔離。從權力方面來講,皇權究竟下不下鄉是一個關鍵問題;就社會自治的視角看,紳權運行狀态是一個緊要标尺。中國古代自從進入姓族國家,王權或皇權是否從皇帝權力、官宦權力一竿子插到底地深透基層社會,是直接顯示國家權力究竟有沒有直透入社會的國家能力的一個重要指标。很顯然,中國古代的王權或皇權并沒有表現出這樣的能量。這當然與前述中國的國家權力不及和社會尋求自然秩序和諧的國家總體結構,具有密切關系。中國古代的政治社會結構比較特殊。從權力與權利、國家與社會的邊際關系上看,中國古代社會有三個結構面,一是皇權機制、二是官僚體制、三是鄉紳社會。将三者作一個權力與權利的歸并,則成為一個二元架構:前兩者構成國家權力系統的中堅,後者構成社會系統的支撐。在這兩個系統之間,價值理念、制度安排、組織原則、資源汲取、運行目的與治理結果,都表現出迥然不同的态勢。
從現象上觀察,人們似乎有理由說,中國古代的察舉與科舉,都是從基層社會選拔官員,因此國家權力是向基層社會敞開的,故而國家權力與基層社會并不隔絕;反過來講,基層社會是國家汲取資源,即征收稅賦的來源,因此,皇權不下鄉,就不可能滿足其汲取統治物質資源的目的。這是一種似是而非的說法。因為,國家權力究竟直接下不下鄉,要看權力體系的布局,在縱向層次上有沒有直接下到基層社會,在橫向上有沒有直接分工負責鄉民管治。很顯然,在秦設立郡縣制以後,縣以下就沒有直接的國家權力機制了。盡管國家權力自初始階段,就緻力于“編戶齊民”,但那基本上是一種為了征收稅賦的組織形式,而不是一種管理機制:國家既不為之配置資源,也不為之勞心費神,基本聽之任之地按照鄉土秩序運行。正是因為如此,中國古代的政權與治權,共同構成了國家的“高層”政治,在政權方面,“在封建的宗法制度下,無論是貴族專政,是皇帝獨裁,是軍閥獨裁,都是以家族作單位來統治的,都是以血統的關系決定繼承的原則的。一家的家長(宗主)是統治權的代表,這一家族的榮辱升沉,廢興成敗,一切的運命決定于這一個代表人的成敗。”
從政權與政治決策的視角,确實可以看出中國古代國家權力内卷化的根本原因,就是權力的完全私有化,就是對公共機制的徹底否棄,就是對社會的根本無視。至于替皇室管理國家的官權,也就因此成為忠實的執行權,最多以其相對于皇室而具有的、稍微廣泛的社會聯系,對民衆心懷一種憐憫的情感。這樣的官員,在民間已經是具有極高口碑的清官了。在大多數情況下,所謂過濾皇權政治弊端的無為政治與祖宗規矩,便成為官權落空的道德口實。“無為政治在官僚方面說,是官僚做官的護身符,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好官我自為之,民生利弊與我何幹,因循、敷衍、颟顸、不負責任等官僚作風,都從這一思想出發。”至于皇室面臨的所謂祖宗慣例,也不過是一種行權便利的托詞。“反之,隻要他願意做什麼,就不必管什麼祖宗不祖宗了。例如要加田賦,要打内戰,要侵略邊境弱小民族,要蓋宮殿等,一道诏書就行了。”中國古代的整個權力體系,與社會的關聯渠道是唯一的,那就是需要從社會汲取資源的時候,它們就發生瓜葛。倘若資源汲取的目的達到了,國家權力對社會便不聞不問了。
中國古代權力機制的自身設計與社會自治安排是相形而在的。國家權力自身機制,從秦的郡縣制開始,一直懸浮在縣級機制以上。就此而言,皇權确實是不下縣的。社會的自治機制,則由紳權引領。基層社會的日常管理由鄉紳群體執行。這是一種非經國家直接整合的管理機制。非經國家整合有兩層意思:一是國家并不直接供給資源,二是國家也不直接幹預。社會主要依靠兩種力量在運行,其一,是所謂紳士代表的紳權,但他們在基層社會發揮的作用,在有限組織效用之外,主要是豪強與國家的分利。“紳士是退任的官僚或是官僚的親親戚戚。他們在野,可是朝内有人。他們沒有政權,可是有勢力,勢力就是政治免疫性。政治愈可怕,苛政猛于虎的時候,紳士們免疫性和掩護作用的價值就愈大。托庇豪門才有命。”這是一種顯見的、以剩餘權威在基層社會發揮巧取豪奪與庇蔭作用雙重功能的紳權。紳權的使命,顯然不在組織社會,而在控制社會。隻不過,紳權對基層社會的控制,并不直接訴諸國家權力體系,而是仰仗國家權力的餘威。這就是紳權的剩餘權威性質的集中表現。即便如此,紳權的衰頹之勢也不可避免。“紳權在曆史上的三變,從共存到共治,降而為奴役,真是一代不如一代。曆史說明了兩千年來紳權的沒落和必然的淘汰。”這證明,紳權确實不是社會自主、自治與自律的組織性權力,而是依附國家權力控制社會的機制。
其二,在紳權之外,中國古代的基層社會主要依賴血緣親情關系作為日常自控機制。一旦遭遇社會所不能忍受的政治壓榨,那麼社會就會迅速陷入不可控的混亂、動蕩。在所謂“王侯将相,甯有種乎?”的底層造反哲學中,社會精英人士在失序狀态下緻力争奪皇權,而不是組織社會自救的權力定勢,非常明顯地呈現在人們面前。這是中國古代“社會”潰不成軍的顯著标志。“在傳統中國隻有‘取而代之’的故事,流的是人民的血,得到寶座的卻是少數幸運的流氓,像劉邦,朱元璋一派人物。在禦定的國史上,固然似乎真有着一線相承的正統;事實上,恐怕大小規模的内戰是經常的現象,史不絕書的。”社會不能依照日常生活的需要,處在一種甯靜運行的狀态,而隻能被卷進大大小小、或長或短的争奪國家權力的激流、旋渦之中,證明中國的社會要麼是權力中心的附屬物,要麼就是與國家權力全不相幹的自然性社會,抑或是傾盡全力颠覆國家機制的叛民、暴民社會。隻是在極為微弱的組織程度上,中國古代社會具有某種自組織的社會形式。
國家與社會的整合性同場,是一種典型的現代現象。這是世界古代史階段不曾出現的現象。如果要将這樣的表述更為準确地陳述出來,可以說,在世界古代史中,國家與社會的整合性同場也曾出現過,但那是國家權力吃掉社會的結果:羅馬共和走向帝國是如此,中國從宗法血緣社會走向帝國專制也是如此。人們指出,斷言古代專制,尤其是中國古代專制,有些名不副實。因為專制也是一個現代現象。在古代史上,君主專制(despotism)是缺乏物質條件、理念支持和制度機制的。但從權力歸屬于君主一人來講,無論是在古代西方、還是在古代中國,都存在這樣的專制制度。隻不過專制的理念闡釋、制度供給與物質條件,确實遠不能與現代專制相比。現代專制是基于一整套意識形态建構以為其提供觀念支持,以工業化和市場經濟為專制政治供給豐厚的物質資源,以極端權力保證國家對一切領域的高壓控制。這确實是古代做不到的事情。但古代專制卻是以皇權的專屬性來呈現其本質特征的,這是古今專制劃出一條界線的地方。無論人們怎麼基于皇權不可能實現一人統治來為古代專制事實上不成其為專制辯護,都不改變權力歸屬上的一人歸屬性,因此也就不能改變其專制性質。同理,在這樣的權力機制中,社會也處于一個事實上不可能被專制皇權全面控制、甚至是局部有效控制的狀态。但需要指出,專制皇權對社會的強控權乃是一個最後最高控制權的體現,事實上控制得如何,不影響控制權本質屬性如何的判斷。
進入現代社會階段,人類政治在權屬結構上最大的變化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國家與社會頗具張力的新結構凸顯出來,這讓社會先于并優于國家權力體系,且以社會—政治契約約束國家權力,以及國家經授權建立且依照法治方式治理的新機制降臨。國家與社會既分流而在,同時又相即互動。不存在社會颠覆國家、國家吃掉社會的單方面整合可能。另一方面,國家與社會各自按照其運作的需要高度組織起來。就國家權力方面講,分立制衡機制讓國家權力成為一個精緻分工、有效合作的現代權力體系,這是此前人類在政治上所未達到的高度;就社會的組織化程度來講,社會按照分工與合作的現代原則,建構起依照業緣、趣緣與公益原則的繁多社會組織,展開有效的社會自治。至于在國家權力與社會組織之間生長出來的中間性組織如政黨、智庫,等等,則成為國家權力與社會組織之間有效磨合的潤滑劑。這是對現代國家權力與社會整合性機制的一個規範性描述。換言之,實際運行的國家權力與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不合規範、不盡人意之處,所在多有。但在規範意義上,國家與社會的積極互動模式,已經成為替代傳統的那種要麼相離、要麼相敵的模式的新型普适性模式。
國家與社會非整合性的關聯,與國家與社會的整合性關聯,構成為觀察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兩種規範性模式。前者可以劃歸傳統模式,後者則是典型的現代模式。從曆史演進的過程來看,有一個從傳統到現代變遷的大緻線索。但這樣的演變,并不總是線性的,倒常常呈現為一種非線性的,既不規則,也有回流的狀态。
二、國家衰頹、社會勃興與會社轉型
在規範意義上梳理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基礎上,我們來看近代以來中國的國家權力與社會機制的關系結構發生的巨大變化,就可以知曉,中國因何生成了國家權力絕對主導公衆社會的現代機制。這需要一個雙線分析來呈現:一者,需要先期對中國傳統社會的存在狀态,以及它的作用機制進行一個勾畫。二者,需要對中國在從傳統邁向現代的關鍵階段,國家權力與社會機制的勢力消長進行描述分析,從而凸顯兩者關系結構中出現的兩次翻轉:首次翻轉是社會積蓄了颠覆國家的力量,也事實上颠覆了帝制中國;再次翻轉是社會力量建構起國家權力新機制以後,反過來對社會造成的毀滅性打擊。
在中國古代,社會不是現代意義的組織化機制。因此,中國古代“社會”不能簡單地以籠而統之的社會加以定位,更不能以特定的、與國家權力相對而在的現代公民社會定位。中國古代“社會”的存在形态較為特殊。大緻說來,中國古代“社會”至少需要以三種形态的比較界定,才能加以較為準确的定位:一是相對具有現代意義的市民社會。這是一個在與國家權力體系相對而在的意義上使用的概念。按照查爾斯·泰勒的說法,市民社會在三個意義上獲得指認,“(1)就最低限度的含義來說,隻要存在不受制于國家權力支配的自由社團,市民社會便存在了。(2)就較為嚴格的含義來說,隻有當整個社會能夠通過那些不受國家支配的社團來建構自身并協調其行為時,市民社會才存在。(3)作為對第二種含義的替代或補充,當這些社團能夠相當有效地決定或影響國家政策之方向時,我們便可稱之為市民社會。”這是一種強弱程度明顯有别的市民社會定義。在最弱也就是第一個意義上,所有時代都存在與國家相對而在的市民社會。在最強也就是僅限于規範現代的意義上,僅有現代國家中才存在足以影響國家權力的市民社會。第二種界定,大緻适用于從傳統到現代的轉型社會。在傳統中國,嚴格意義上的市民社會是不存在的。因為即便是最弱意義上的市民社會也有一個與國家權力疏離的空間意涵。在古代國家權力定性上的通吃特征,塑就的乃是一個在權屬上吃掉社會的機制。但變通地講,存在于國家權力領域之外的中國傳統鄉間與城市的會社,因為事實上并不受國家權力的直接控制,因此可以“自由社團”視之。至于最強含義的市民社會,即便在中國建構現代國家走向最縱深地帶的今天,也是不存在的。在調和意義上的第二種含義中,中國古代存在較弱意義上的影響國家政策的團體,但那不是法定性的影響,而是一種曲徑通幽式的間接影響。
二是在民風民俗意義上的民間社會。這是一種脫離開國家權力的參照系對社會所作的界定。在國家權力所不及、也缺乏組織與幹預意願,而社會按照日常人倫自發組織起來的社會,大可以民間社會目之。可以說,這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基本存在形式。
三是相對于官權社會的平民社會。這也是一種不在“國家與社會”框架中定義社會的進路。但着重點不在自發的社會組織,而在社會分層意義上對不掌握任何國家權力或社會權力的聚居民衆進行的統觀歸類。如果不強調平民社會之區别于民間社會所具有的隐形權力而全無權力可言的話,兩者的相同是大于差異的;如果強調與權力的區隔關系的話,那麼平民社會便是一個既與國家權力疏離,又缺乏社會權力的“社會”形式。這三類概念,是無法以現代特定含義的合成概念“社會”來籠統概觀的。因此,中國古代的“社會”必須加引号,以免與現代社會相混淆。
由于中國古代并不存在一個規範意義上與國家權力相對而在的“社會”,那麼,試圖較為準确地理解中國古代的“社會”,就需要按照中國的實際情形來加以認知。可以說,中國古代“社會”自有其獨特的存在形式與運行機制。根據曆史人類學家的考察,中國古代“社會”具有兩種基本結構,一是社,二是會。“作為一種民間組織的社與會,若從語源學的角度加以考察,顯然社早于會,而且社與會尚有一定的區别。根據清人徐珂所載,‘集會’與‘結社’,兩者性質有所差異,亦即‘集會為一時之聯合,歡迎歡送之類屬之。結社有永久性質,辦事讨論之類屬之’。可見,就嚴格意義而言,‘會’為臨時的聯合,而‘社’則有永久之性質。然在中國古代,每當民間社日舉行春祈秋報之時,通常會舉行一些迎神賽會的儀式,為此社與會又可并稱,随之衍生出‘社會’一詞。”中國古代沒有與現代“社會”直接對應的存在,但卻有與之相近的社會機制:即臨時性的“會”與長久性的“社”。會與社正是在中國古代國家權力機制之外的“社會”建制。
既然會與社是中國古典社會的兩種建構方式,那麼這兩種機制便必然是不同的。會是臨時集會,但社的含義則較為複雜:既有土地之神的含義,又有古代鄉村基層行政地理單位的含義;既有民間在社日舉行各種迎神賽會的意思,又有基于相同信仰、志趣相投的團體之意;還有行業性團體的意思。依照組織疏密關系而言,這類會社可以被區分為四個類型:一是經濟型會社,包括民間互助性質的合會,諸如社倉、義倉、善倉,義田、義役、義莊一類;其功用主要是民間的經濟互助。善會、善堂一類組織主要發揮的則是民間慈善作用。行會、會館與商會之類的組織,乃是行業性的結社,雖有地緣、行業等促成因素,但主要還是從古代商業聚集中發展出來的經濟型組織。但在近代邊緣上,商會一時扮演起組織社會政治運動的吃重角色,這是社會組織向政治組織演變的結果。這時的商會,便成為頗具現代意義的社會組織了。
二是文化生活型會社,這類會社主要由曆代文人作為骨幹,起自漢代,興盛于晚清。初期是文人雅士的酬唱社群,主要是文人士大夫消閑性的組織,間有排遣文人郁郁寡歡與失意情緒的功用。在宋元兩朝,則以講學會的形式,成為學術研究群體相與論辯的團體。到晚近階段,新式學會由之而生。在中古以後興盛的宗教結社,則區分為僧人主持的宗教結社、秘密宗教結社等類型,後者甚至帶有旨在發動颠覆國家權力的社會運動或暴亂的目的。在民間更具悠久曆史與深厚傳統的是社會與廟會。前者與民間的祭祀活動緊密聯系在一起,後者則由民間祭祀轉而為内容遠為豐富多彩、場面盛大的民間聚會。
三是軍事型會社。這一類會社主要催生動力是官方軍事體制的衰敗與社會秩序的不安甯,但興起的直接導因與民間鬥力尚武之風相關。民間軍事型會社主要存在于中國中古以後的宋、元、明、清四個朝代。主要目的是地方聯防。晚清階段,商人因素加入,這類軍事型會社開始脫離與官方軍事機制聯系的體制,生發出建構現代國家的明确意欲。
四是政治型會社。這樣的會社主要從素有傳統的朋黨政治延伸出來。起自傳說時代,興于漢代的處士橫議,延續于官僚政治的黨争。在宋代,托名學術,實則幹政的結社團體興起。至明代,以複社的活動,掀起了古代政治性結社的高潮。盡管這類結社大多以悲劇收場,但也是中國皇權專制政治的一個必要矯正或補充。由于中國古代政治決策權專屬皇帝,行使執行權的官僚集團,因其體大人衆,不可能歸而為一,故結黨營私就勢不可免。這是中國古代規模愈益龐大的官僚政治機制所必然出現的現象。一方面,皇權自然對之是高度提防,但又總是想對不同主張的官僚結社加以利用;另一方面,官僚們也必須建立有利于自己獲得升遷之階的組織,以便在複雜的權力鬥争中擴大赢面。不過,這樣的政治性結社,與志在争奪國家權力的現代政黨,具有實質性區别。盡管公開的、半公開的、秘密的政治性結社,對晚近中國建國過程中的政治性結社多有帶動,甚至直接由之脫胎出來,但二者的性質還是相當不同的。古代的政治性結社并不具有争奪政治權力的特點,僅僅限于争搶行政執行權的範圍;現代的政黨則直接是為了争奪國家權力的執掌權,其政治屬性顯非前者可比。
中國古代的會、社,大都是與國家權力疏離開來的,或臨時或長期,但基本歸于民間的組織形式。這些組織之間的活動甚少,因此不足以形成與國家權力相抗衡的組織力量,因此相應也就無以促成國家與社會互動的機制。就四類社會組織形式而言,文化生活與經濟型的結社,一般與政治性社會無涉,軍事型結社的自保性質較為明顯,而即便是政治型結社,也主要是官宦之間競争需要促成的,而不是與皇室争奪政治權力的。這與現代社會主要是在與國家權力抗衡的前提條件下實現自治的定位,自然具有根本區别。但中國傳統的會社組織,以其所帶有的某種組織目的,多多少少都具有某種政治色彩,這不僅使國家權力高度提防,而且也在相關組織,尤其是政治型結社形成一定政治勢力的情況下,對之進行剿滅。曆史上政治型會、社一旦借社會性力量對國家權力形成威脅,便出現的黨禍,既是明證,也是中國政治型會社無法成長為真正的政治組織的表現。從漢代的太學生到明代的東林黨人,漸次出現的所謂“黨锢之禍”,都是文人或官員結社引發的政治悲劇。而經濟型結社一旦具有某種政治訴求,也會受到鎮壓。除開購買土地轉身地主、行賄購買官職轉變為官員以外,官方也是謹慎防範商人的政治介入意圖的。可以說,中國傳統的結社,其政治性總是被國家權力壓抑着的。自是國家權力與社會的互動機制,也就無以形成了。
在近代邊緣上,會、社逐漸普遍地具有了政治含義,即它們與國家權力的關系趨近于緊密了。這裡所謂的緊密,有兩個含義:一是會社本身的政治意圖顯著增強,學會、商會、政黨,都緊緊圍繞國家轉型問題展開活動,從而帶有了明顯的現代社團性質。二是會社的組織形式發生了重要變化,組織綱領比較明确、組織形式更趨緊密、組織活動更為頻繁、組織與國家權力的抗衡關系更為顯著。這是中國國家權力與社會建制分流發展的結果。這樣的分流發展,劃出了中國古代會社與現代社會的界限,也劃分出了中國古代國家和“社會”低互動與現代國家和社會高互動的邊界,更劃出了國家制約會社狀态和社會推動國家建構的重要分際。
社會的興起,是現代轉變催生的新現象。現代“社會”之形成,一定是社會組織化的産物,是與國家分道揚镳,甚至是分庭抗禮的結果。它的最重要指向是與國家劃界而在、分界而治。在晚清階段,中國社會之從傳統的會社建制轉向現代的社會機制,主要是受兩個力量驅動的:一是國家權力體系的能力嚴重下降,無法像古代曆史上的國家權力那樣較為有效地整合社會力量。這就無形中為社會的興起讓出了地盤。因為國家權力既然無法有效供給秩序,那麼社會就趁勢出來填補國家權力留下的秩序真空。另一方面,趁國家權力衰頹而勃興的社會力量,不再處于傳統中國那種要麼承受權力壓力而自守、要麼颠覆國家權力而自把自為或徑自建立新的國家權力結構,而是展現出現代新的發展趨向。這種新趨向體現為,文人、商人之類的社會組織試圖建立起自己的活動空間,與國家權力同場而在;政治活動家發起建立的政治型組織,則在社會領域中大力發動革命,以期推翻帝制,建立起共和政體支撐的現代國家。這兩個新因素,都是中國傳統的會、社所不曾具備的組織特質。這是中國從傳統向現代轉變之際,出現的嶄新社會特征。
話分兩頭。先看晚清中國傳統國家權力的衰頹,是如何收縮自己的陣地,并為社會騰出巨大的活動空間的。晚清國家權力方面的自我收縮,不是因為他們對中國現代轉變的自覺而引發的。相反,是因為權力的内外部限制讓其陷于收縮态勢的。從中國古代國家權力的正當化進路來講,有清一代的權力本身,一直面臨兩個巨大挑戰,一是北方遊牧民族入主中原,少數民族統治多數民族,因此統治理念匮乏、統治精英短缺。“重滿抑漢”的用人政策,總是讓清政權處在高度的不安全狀态,因此疑神疑鬼,很難從容籌劃國家治理事務。直接由皇帝出面為統治中原的正當性進行辯護所表現的政治緊張,在“自古得天下之正莫如我朝”的權力正當性申辯中,得到鮮明展示。一個在極度緊張中統治國家的權力體系,是很難真正伸展開它的統治觸角的。二是明清之變時的中國,就已經重新提出來的國家權力的實質正當性問題,也對清朝建政以後有效。姓族統治的結構,面對“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不以天下私一人”的挑戰,應對乏力,除非開放權力,否則就會面臨一個統治權來源不當的嚴重質疑,從而讓國家權力失去“天下人”的認同。族群緊張、權力歸屬,構成清政權一直面對而又無解的嚴峻問題。
如果說清前、中期國家權力方面還可以在軍事與政治高壓下維持皇權專制的話,到了清晚期,上述兩個難題讓清政府疲于應付,而又難以突破。國家的衰頹,勢不可擋。這從三個方面體現出來:一是清廷面對崛起的漢族官僚集團,依然維持“重滿抑漢”的用人政策,因此,造成國家可用之人短缺的窘境。二是在社會風起雲湧的變革要求面前,清廷反應遲緩,在革命與改革的賽跑中嚴重滞後,因此喪失了主導國家變革進程的資格。三是社會力量中湧現的國家替代性力量,已經成為推翻帝國舊制度與創建民國新訴求的強大動力,清廷已經無力回天。
如果說上述三個方面,在第一方面不過是維持清廷的基本國策的話,那麼後兩方面對清廷就是緻命的變化。即便就第一方面而言,在清廷遭遇變革危機的情況下,“重滿抑漢”的用人政策尚不至于引發統治危機,而在國家遭遇轉型挑戰,出現施政危機之際,滿人可用之才短缺,而崛起的漢族官僚集團不受信任,人不當其才,事不當其人,那也一定會強化已經出現的國家危機。而後兩個方面會更形固化這一危機。理由很簡單,如果國家權力體系既沒有對抗性力量的作對,也沒有替代性力量的興起,它可以保有變換政策選項的主動權,會在适度的調整中保持國家權力。一旦國家權力對社會變遷反應過于遲緩,而且社會中已經興起政治性的替代力量,那麼國家權力便危乎怠哉!
晚清時期,清廷已經意識到變革的必要性與重要性,而且也确實采取了變革的重要舉措。從洋務運動的溫和改革到急驟的預備立憲,清廷面對變局,并不是抱持一種冥頑不化的态度。從變器不變道,到全局性的器變,再到道器全變,清廷的改革力度不可謂不大:洋務運動曾經顯現出中國從農業國家轉變為工業國家的希望之光。戊戌維新運動展示了國家“全變則存,小變仍亡”的變革決心。進入20世紀,主政的慈禧太後,開始推動政制變革,不僅發布了一系列的政改措施,而且派出五大臣出洋考察憲政,頒布了“預備仿行憲政”诏旨,直至1908年《欽定憲法大綱》出台,中國向現代政制轉變的曙光嶄露給世人。但受制于姓族(愛新覺羅氏)統治、族性(滿族)統治的内在限制,清廷的改革不可能真正走到結構化調整的地步。所謂結構化調整,就是以虛君共和的政體取代君主專制政體,在保有清廷的最高統治權的名義下,将國家的實際權力轉讓給社會。這是清廷頑強保持族性與姓族統治所注定的結果。洋務運動終結于内部的貪腐,戊戌變法結束于清廷權争,立憲改革終止在清廷的皇族理念上面。這無疑強化了清政權的權力内卷化危機,讓國家權力喪失與社會互動契機的同時,也喪失了權力自身的開放可能:權力上收至慈禧,讓整個官僚集團對其惟命是從,結果權力勢必處于一種無法有效運作的半癱瘓狀态,它如何可以應對風起雲湧的晚清社會挑戰?清廷對時局的認知與反應,注定了它的衰頹不說,而且也激發了社會的強烈反彈。
再看晚清的社會狀态。晚清民初的社會勃興,成為中國從傳統到現代轉變的一個時代标志。對此,需要從兩個視角來理解:一是社會如何扮演了國家轉型的中堅力量。二是社會因何迅速生長并與國家權力較量,且取得了絕對的優勢。從前者看,晚清是中國從帝制走向共和的現代轉變時期。在這一時期,取決于前面論及的國家權力衰頹,清廷逐漸喪失了在轉型起始階段的改革主動權,并最終徹底失去引領現代轉變的領導權不說,而且因此必然引發國家主權的轉移。在國家權力面對現代轉變顯得無心無力的情況下,社會力量便趁勢而起,發揮了推動中國現代轉型的巨大作用。近代中國“社會”的興起,不是在國家的推動下、在法治的環境中浮現出來的。相反,中國“社會”是在國家權力既無心扶植社會,且對之進行打壓,但卻在能力不及的情況下,興起與興盛。清廷眼看着社會力量發揮替代自己的功能而不能扼制。
這需要進一步分為兩個界面來看:其一,是與國家權力分庭抗禮的“社會”自身迅速的成長。文人學社與報紙雜志的潮水般湧現,掀動了社會精英群體尋求變革的社會風潮。在戊戌維新運動與辛亥革命前夕,學會的勃然生長,成為格外令人矚目的現象。僅在1895—1898年間,就出現了六七十家學會,可謂空前。其中,康有為等人組織的強學會、保國會,以及譚嗣同等人組織的南學會,是其中引人矚目的學人/文人結社機構。這類團體大多主辦有自己的報刊雜志,宣傳學會的各種主張。僅就維新派主辦的報刊來看,“全國四十多個維新派學會、團體,創辦了三十多種報刊。”可見報刊出版的一時之盛。從中國曆史來看,文人結社與辦報不算新鮮事。但文人結社與辦報直接與他們傳播現代新思想、新思潮,尤其是宣傳現代建國理念相結合,則是開曆史新風的事情。這是學人、文人結社與創辦報刊具有特定的現代含義的标志。“近代報刊經由傳教士入華,傳統士人開始接觸并逐漸進入這一領域,從早期受雇于西方報紙到自主創辦,進而以報紙作為政治參與手段。在此過程中,報人群體的構成、社會地位以及他們對媒體‘權力’的感知均發生很大變化,社會地位也從邊緣日趨中心。從戊戌維新前開始,中國知識精英借助報刊論政,将辦報作為投身政治活動之起點或主要手段,成為一個令人印象深刻的曆史景象。”這一論斷準确地凸顯了晚清文人、學者結社、辦報的現代内涵。文人學者作為現代中國社會興起的代表性群體的形象,也就此鮮明地展現在人們面前。
與此同時,商人創立的帶有商業與政治意圖的各種商會組織,如雨後春筍般冒出來。商會源自近代商業的興盛,起自商人經商的自保意識、互助願望。晚清商會的興辦,最初階段的動力來自于清政府。對政府倡辦商會的建議與推動,商人還報以觀望的态度。直到發現商會的興辦,确實有利于商業的開展,商會才得以蓬勃發展,在辛亥前,已有50餘處創辦了商務總會,880餘地設立了商務分會。商會與中國傳統社會的行會有一定聯系。但晚清的商會所具有的現代特質,已經非常明顯:一方面,商會可以與國家權力據理力争,捍衛自身的利益,不再簡單地屈從于官方意志。另一方面,商會促使中國的商人階層意識到建立現代國家的必要性與重要性,因此成為推翻帝制、建立民國的強大動力。像張謇這樣的商人代表,不僅以狀元身份辦廠,而且積極運作商會,推動建立醫院與學校,并且投身立憲建國大業,從而成為商人緻力現代建國的典範。
其二,全力推動革命的政黨紛紛出現,是晚清社會勃興的另一個重要标志。政黨,本是在國家與社會之間,連通國家權力與社會組織的政治機制。換言之,政黨在憲制平台上緻力争奪國家權力的時候,它是社會中有意掌握國家權力的組織;在選舉獲勝後的執政階段,它屬于國家權力的一個部分。但當政黨被絕對排斥在國家權力體系以外的時候,它的社會組織屬性就是它的唯一屬性。晚清勃興的組黨浪潮,正是在國家權力全面衰敗的情況下,社會興起的一個重要标志。晚清政黨與準政黨組織的廣泛出現,是社會試圖激發國家進行結構化變革的産物。這裡有兩個令人矚目的現象需要強調:一是晚清所有的社會組織,都多多少少帶有的準政黨特性。前述學會與商會對建國事務的高度熱衷,便是顯著的标志。這導緻中國社會興起時對社會使命的遺忘,對建國這樣的政治使命的趨同。這是此後中國社會組織很難脫離政治性、保有社會性的一個内在原因。
二是晚清政黨組織發生的重大分流,讓政黨大多直指國家的主權轉移。一方面,愈近清廷的晚期階段,像康有為在戊戌維新運動時期所組的改良型政黨組織,無論是維新運動前的保國會,還是維新運動後的保皇會,其政治組織力度、社會号召力都比較有限。因為清廷不願意與社會分享國家權力的定勢,愈來愈清晰地呈現在人們的面前。至于中間曾經顯示勃勃生機的各類立憲團體,随着晚清預備立憲的失敗,其組織使命便無疾而終。另一方面,革命政黨在革命與改良(立憲)的辯論中,革命派明顯占據主流,成為政黨組織展現其建國使命感的基本導向。在政治性派别相互消長的情況下,清政權成為被他們抛棄的對象。“中國内部從甲午到辛亥的十七年間,已養成三大派的政治動力:一是激烈的革命派;二是溫和的立憲派;三是袁世凱的實力派。這三派之中,第一派早已彰明昭著與清政府為敵;第二派想就清政府加以改良;第三派則尚無何種明了的色彩和宗旨,并且還沒有現出什麼派别系統的形式來,不過骨子裡面,隐隐以袁世凱為中心,成為一種獵官競權的團體。自宣統嗣位以來,第一派對于清廷的敵對行動,固猛力進行,第二、三兩派,也因為受了清皇族的抑制,深懷不滿了。及至武昌革命軍起,各省響應,二、三兩派勢力也傾向推倒清廷的一途。于是清皇位的颠覆遂不可免,而中華民國即以成立。”這一概括,簡明扼要,鮮明凸顯了社會中的政黨、以及像中國傳統社會中“結黨”,如此處所說的袁世凱麾下那樣的準政黨勢力,對清朝、也即是國家權力方面的颠覆與取代定勢。
晚清勃興的社會,與中國傳統中長期存在的會、社,既有聯系,更有區别。從區别上講,社會屬于興起中的現代中國的特殊産物,而會、社屬于中國傳統社會的組織形态。現代社會是與現代國家相對而在的建制性狀态,它與古代時期的自然性社會、低組織狀态的社會在機制上具有根本區别。如前所述,傳統會、社這類在較弱意義上的相關組織,隻是社會自然秩序的維系機制,尤其是基層社會的文化生活類型的會、社,更其如是;在很強的意義上存在的政治性結社,也不過是為了競争更大的行政權力結成的黨派性組織。從高度組織起來的現代社會建制來看,這兩類傳統社會組織,既無明确的政治性綱領;也無按照現代制度建構起來的組織機制、尤其是明确分工的科層建制;更無與國家權力分庭抗禮與謀求合作的“國家/社會”架構。而現代社會,不管是一般的公衆社會文化性組織,還是高度組織化的企業機構、政黨組織等等,組織的綱領是明确的——即如何接納成員、怎樣運作組織、實現什麼目的,有着明白無誤的規定;組織的科層制度是确定且穩定的;組織不是孑然孤立的,而是與衆多社會組織交錯而在的,因此,任意一個組織,不過是組織起來的社會的一部分;各種社會組織之間的互動,成為組織起來的社會一種基本的運行機制;社會組織與國家權力的區隔有一道明确的界限,但與國家權力并不隔絕,國家權力與社會組織之間的互動,成為社會與國家的關聯方式。
但緊接着需要指出的是,傳統會、社的轉型與現代社會的興起,所具有的引人矚目的關聯性。首先,從曆史傳統上講,會、社給中國社會留下了長期的、寶貴的社會組織習性。傳統會、社的政治屬性不強。即便是從東漢到明朝的結黨,可以說是中國曆史上相沿以下的政治結社傳統。但如前所述,那主要是表達掌控更多行政權力的意願的松散官僚聯盟,其臨時性質遠無法與現代緊湊型政黨組織媲美。不過,前述四類傳統會、社,畢竟在漫長的曆史演進中積累了結社的經驗,從而為現代社會中浮現經濟、文化、軍事與政治結社奠定了基礎。可以斷言,在一個完全缺乏結社曆史經驗的社會中,一旦需要社會組織起來擔負某種社會政治使命,這樣的社會是根本不知從何做起的;唯有具備結社曆史經驗積累的社會,它才會在社會需要普遍組織起來的結社需求下,湧現出相應的結社浪潮。
其次,從形式上講,晚清中國勃興的社會組織,無論是經濟、軍事、政治還是社會文化組織,都由傳統會社儲備了豐富多樣的組織類型與形式。盡管中國傳統會、社的組織形式較為簡單,數量有限,大緻限于區域或行業組織、全國組織匮乏、組織的緊湊性較低、組織的成員目标勝于社會目标、組織的政治目标不明确、組織與國家權力的博弈意願不強。但前述四大類會、社組織,具有針對不同社會集群建構不同會社組織類型的建構方式,從而為中國社會在現代轉軌階段,因應于社會不同集群的需要,建構大大小小、緊湊松散、類型不同、目的各異的社會組織提供可資參照的社會組織形式。這是晚清階段,中國的社會組織一時得以興盛起來的重要動因之一。
再次,從組織理念上講,會、社為中國現代社會組織的興起儲備了精神資源。中國傳統社會面對的是非常強大的國家。國家占有資源的同時,支配整個社會。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是也。但這并不意味着社會就完全受國家支配,不管是在實際運行上,還是在社會理念上,都是如此。在國家權力與社會的實際運行中,國家權力受資源與能力限制,是無法全方位支配社會的;從國家理念與社會理念的差異性上講,如前所述,社會總保有最低限度的自治空間。正因為如此,社會總是在盡力表達有利于自己優先的、獨立的社會觀念。“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儀有所錯”,就正是對社會優先性的一種中國式表述。隻不過這個社會的自然屬性顯著勝過它的組織屬性。而會、社相對于國家權力的自存性,也是中國傳統社會相對于國家權力而保有相對獨立地盤的體現。正是中國傳統社會悠久的獨立、自存理念,在晚清國家權力衰頹之際,起而發揮重整中國秩序的作用。
但中國傳統的會社,并不直接通向中國的現代社會。從傳統會社到現代社會,有一個結構化轉型問題,晚清國家權力衰頹與社會勃興,對會社轉型為社會,發揮了關鍵作用。這一轉型,不僅體現為會社的獨立自存理念轉而為相對國家權力存在的社會理念與存在形态,而且從遊擊性的會社轉變為組織化、制度化的社會機制,進而從自助性的傳統會社轉向互助型、公益型的社會政治建制,從依附于國家權力轉向與國家權力相對而在的社會機制。這些轉變,讓社會在清廷的權力無以整合社會之際,發揮了組織社會、重建國家的重大作用,成為推動中國從傳統向現代轉型的重要動力。
三、國家擠壓社會
從前述曆史視角看,中國近代以降,國家與社會陷入了雙重危機:國家的重建任務極為緊迫,社會的再造過程頗為急驟。及至晚清,國家權力在姓族政權上的頑固态度注定的自我衰敗,以及當局在現代發展戰略上的誤判、在與西方國家争鋒上的戰略冒進、在以失當策略應對時局上的戰略透支,造成國家權力的全線崩潰。結果就是,國家權力方面完全無力對付秩序危機:既無法收拾人心、也無法重整秩序、且無法供給制度、更無法終止亂局。于是,在中國漫長的古代曆史上,從來就隻能發揮日常狀态下相對獨立自存作用、在王朝替代之際隻能發揮改朝換代助推作用的傳統社會,竟然一下子被推到了曆史前台,發揮社會轉型與國家重建的絕頂重要作用。
如前所述,晚清“社會”之所以迅速生長的原因,乃是在國家供給秩序無力的情況下,需要“社會”填補權力真空的結果。這是國家與社會徹底分流作為的一種态勢。從理論上講,國家與社會的分流,在三種情況下獲得其動能:一是國家處在衰頹的過程中,因此對社會無可奈何,隻能任由社會按照自身邏輯運轉。二是國家自身的建構處在一個緊張狀态,需要将有限的資源聚集在國家權力領域,因此隻好讓社會随其所便。三是國家與社會的規範分流建制已經确立起來,國家權力很難逾越兩者邊界,随意支配社會的資源配置與運行,社會因此保有自主自治的合法空間。前兩種狀态都是不可期的,因為那不是國家與社會分流的制度化狀态,而是一種不得已的分化情形。最後一種狀态值得期許,但卻很難真正落實為一種現實情形。在晚清中國,國家權力與社會的分流作為,顯示出來的正好是前兩種狀态的綜合情形。
從社會起來掙脫國家權力,試圖實現自我獨立發育、生長的情況來看,清廷對勃然生長的社會傾盡全力的壓制與無可奈何的接受,正構成社會掙脫國家控制機制的兩個顯著特征。一方面,清廷衰頹的國家權力系統,已經很難阻止、規導勃興的社會,以避免其發揮國家權力方面所期待的作用。如從前述四類會、社組織的現代走勢來看,社會文化類型的結社,除開民俗性的會社,一直相沿以下,在晚清大變局中也沒有太大的變化。但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就是文人的結社,在晚清已經演變為政治性結社。這樣的結社,不是傳統的文人吟詩弄曲、相互唱和的團體,而是具有明确政治意向的社會組織。南社即是最具有象征意義的詩社:它既是詩人、文人團體,又是革命志士聚集群體。而商會、民團、政黨一類社會組織,就更是直指現代建國的目标。勃興的社會,一者确實具有争取社會權力與社會權利的目的性,二者毫不含糊地要求建構與自己意願相宜的國家建制。如果說商會、民團這類經濟、軍事組織,每每與國家權力有意協調,隻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走向颠覆既定國家權力的一端的話,那麼政治性結社要麼具有承諾現行國家權力但卻緻力重造國家機制(如多如牛毛的立憲團體),要麼就幹脆主張推翻現行國家權力(如後起的革命黨)。顯然,社會一旦興起,就沒有打算臣服于既定國家權力。這對晚清政府來講,是一個根本性的挑戰。
另一方面,社會自身的勃然生長,所發揮出的颠覆、重構與替代既存國家的反向作用,讓國家權力隻好聽之任之,完全無力阻止社會對國家權力發揮的消解與颠覆作用。在晚清中國,國家權力和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是一種有你無我、有我無你的對峙性關系。盡管國家權力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隻好承認社會組織的合法性,但那是一種被動的反應結果,而不是一種願意與社會組織互動的積極作為。對勃興的社會,晚清政府一開始采取的是一種自覺的封殺态度。本來清政府就一直對集會結社抱以高度警惕,在立國初期就有相關禁令。“諸生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以後再有這等的事,各該學臣即行革黜參奏,如學臣隐徇,事發一體治罪。”這種國家權力對社會組織的高度防備,乃是中國古代社會的一個基本取向。清廷采取同樣的舉措,甚至相對嚴厲,并不令人意外。
到晚清時期,由于國家權力阻止社會的能力不強,社會的自組織能力明顯增長,導緻清政府對結社持一種支持與壓制的猶疑态度:在清政府需要利用結社、團練的情況下,它對結社或團練是支持的,譬如對義和團的利用,再如自己成立咨議局、資政院時對結社的緩頰。像禦史趙炳麟便認為,“開會、結社,未可一概禁止。”“方今時局艱難,正賴京外士民同德同心,講求政學,若不分别辦理,一概禁止,實非治平之道。”但他試圖将之納入嚴格的立法管制軌道,“妥議章程,凡研究政治、法律、農商、教育等會,必報部立案,一經核定,國家力任保護。其妨礙治安、不守法律所規定者,即行查禁。視此分别辦理,庶合朝廷預備立憲之至意。”一旦清政府意識到結社對自己政權的威脅時,它的态度便一如往常,會采取高強度壓制的态度。“各國君主立憲政體,率皆大權統于朝廷,庶政公諸輿論,而施行庶政,裁決輿論,仍自朝廷主之。民間集會結社,暨一切言論著作,莫不有法律為之範圍,各國從無以破壞綱紀、幹犯名義為立憲者。……其間亦頗有浮躁蒙昧,不曉事體者,遇有内外政事,辄借口立憲,相率幹預,一唱百和,肆意簧鼓,以訛傳訛,侵尋日久,深恐謬說蜂起,淆亂黑白,下陵上替,綱紀蕩然……民情固不可不達,而民氣斷不可使嚣,立憲國之臣民,皆須遵崇秩序,保守平和。”以此可見清政府對政治性結社的高度警惕。面對社會偏離清政府的施政軌道,并造成巨大的政治壓力,它便采取毫不遲疑的鎮壓态度,譬如對白蓮教。從對興起中的社會采取的一種急功近利态度上,就不難理解清政府為何對勃興的社會組織,一時采取被迫承認态度;一時采取強力壓制、甚至是直接取締的方式——一切都以維護清政府的權力為軸心。
晚清階段,清政府無法與勃興的社會達成諒解:一方面讓國家從社會中汲取變革動力,并積極扶持意欲組織起來的社會,以求一個國家與社會的積極互動狀态,為國家的現代轉型儲備社會資源;另一方面讓社會受到國家法律的積極規範,從而引導社會進入一個理性、組織、商談與妥協的良序狀态,并與國家權力和平共處,共同推動中國實現現代轉軌。惜乎清廷缺乏曆史與政治大視野,眼光緊盯着自己手中的權力。因此,清廷無法在溫和改革派與激進革命派之間保持政治調适能力。相反,清廷讓溫和改革派如立憲派陷入絕望,逐漸讓立憲派的多數與革命派合流。與此同時,一個低組織狀态的社會,在國家權力千方百計維護其權力的情況下,逐步陷入走投無路的絕境,因此激發民變。當民變與革命合流,終緻清朝江山傾覆,中國首次可能實現的現代和平轉軌就此告終。晚清未能實現的國家與社會積極互動、相互促進、共同轉軌目标,隻能留待替代清廷而起的國家、與緻力打造新興國家的社會之間的磨合了。
随着中國建構現代國家的緊鑼密鼓,傳統會、社經過三次跳躍性演進,逐漸具有了現代政黨的形式特征與實質内涵。這三次跳躍性演進分别是,從志趣性結社到政治性結黨,再到謀求建國的政黨。晚清社會聲勢顯著蓋過國家權力聲望,明顯呈現為一種強社會、弱國家的定勢。這需要透過政治表象審查政治實際才能得到證明。從政治表象上看,清廷掌握着所有國家重器,社會似乎根本無法挑戰國家權力。國家權力似乎可以相當從容地應對社會挑戰:不僅對興起中的社會組織予取予奪——放任其成立,社會組織就勃然生長;壓制其發展,社會組織就俨然消失。即便是對義和團運動,站在清廷的角度,也似乎遊刃有餘地加以利用,一個本來張揚“反清複明”“掃清滅洋”的社會—軍事運動,可以被清廷迅速改變為“興清滅洋”。以此可以看到,清廷表面上所具有的扭轉社會颠覆與造反事件的“強大能力”。但這僅是表象而已。在晚清國家權力的真實能力上,它已經喪失了主動掌握權力的能力,即無法積極應對社會變局與國家轉型的挑戰,僅隻窮于應付姓族政權所面對的民族國家/立憲政體的建構危機。因此,在國家政權的真實處境上,晚清政府相對于群情洶湧的社會抗拒,面對日益組織起來的社會公衆,既缺乏積極應對的現代政治理念和制度安排,也缺乏有效整治社會秩序的政治與行政措施。因此,一個勃興的社會,成為自主尋找替代現行國家權力體系的巨大力量。後者的強大與前者的弱小,是一個稍加思考就可以明了的事情。
弱國家與強社會對比局勢的出現,導因很多。首先,是因為國家的失敗。國家的失敗,不是指國家喪失了所有的能力,而是指國家對權力資源進行了錯配。“為何即使國家領導者支配了許多資源和機構,他們還是不能創建一個強國家?政治上的脆弱會産生什麼影響?答案集中在國家領導者面臨的兩種困境上。面對持久的碎片化的社會控制,他們自身的弱點把他們引向了一條不允許在國家機構中創建複雜組織,從而阻礙國家提升自身能力的政治模式和政策——生存政治。統治者們運用同樣的政治模式和政策來組織在國家機構之外大規模地集中社會控制。在那些政權生存所必需的複雜組織,如軍隊和企業中,國家領導者在牢牢控制而削弱機構的效率,以及通過妥協放松控制的差别性國家政策之間變動。他們還試圖通過讓一個機構反對另一個機構,來取得權力平衡。……隻要社會控制的碎片化繼續存在,阻礙國家領導者形成有效的大衆政治動員,那麼,統治者隻能成為權術家和計謀家;他們在運用國家資源來強化舊有的财富和權力分布時,必須在權力中心之間建立和重新建立聯盟。這種機制可能有時會促進經濟增長,卻無助于創建一個更有能力的自主性國家。”這一分析,是針對當代的轉型國家展開的。但對晚清中國,也具有分析效力:晚清政權确實将自己宥限在不計一切維持權力的狹小範圍裡,因此對世界大勢與國内局勢缺乏合理估價,對國家權力與社會勢力之間新的博弈局面缺乏理解,因此窮于應付各種各樣的外部社會與内部權力挑戰。在國家結構必須重構的情況下,清廷不是直面結構化轉型的處境,反而一直試圖以權力的平衡應付社會的結構性挑戰,一切都圍繞權力生存的低端目标而展開,對一個勃然生長的社會,以及滿漢權力精英倒置的局面,缺乏起碼的政治敏感。它固步自封,仍然不顧新局,極力維持其早已經打碎的社會控制模式。殊不知,社會不再是那個逆來順受的國家婢女,它已經強大到了以自身力量重塑國家權力的地步。因此,弱國家的失敗或被颠覆,已經無可避免。
其次,則是因為社會的自組織能量的爆發。晚清中國,即使面對清廷對社會的強控,但社會自身的生長空間,依靠内在力量,撐大了狹小的生存空間。一方面,本來長期處在秘密狀态的社會組織,在半公開的情況下,最後在全公開的處境中,公然以挑戰清廷權力為組織目的。中國的秘密結社,從古至今,從未間斷。原因無他,皇權對臨時性或無害性的會、社相對放松,但對具有政治目的與持續組織的社會建制,則一直是懷有高度警惕,并着力打壓的。因此,秘密結社便成為社會在日常與非常狀态下的不得已的組織方式。“自黃巾起義的核心組織太平道誕生以來,中國的民衆起義,可以說幾乎都是以宗教秘密組織的存在為前提的,通過其活動,民衆被組織起來。”到了晚清,由于清廷對民衆宗教與政治性組織的嚴防死守,秘密社會再次勃興。秘密會黨的三種蛻變與公開化取向,引人矚目:一是許多秘密會黨秉持反清立場,像天地會與哥老會等等,積極參加了辛亥時期革命黨人領導的武裝起義;二是一些秘密會黨一仍其舊,以打家劫舍為務;三是轉變為官僚軍閥的工具。如果說秘密社會總是社會的伴生物的話,那麼第二種變化不出意外,它成為現代黑社會的原型;第一、三兩種變化則是新的社會現象:第一種變化,使秘密社會直接與興起中的中國組織化社會對接,因此成為傳統會、社轉向現代社會的一個标志;第三種變化則是會社與地方權力的結合,這其實也是秘密社會存在的傳統方式,但直接成為地方權力的工具,則是現代中國央地關系重塑的一種進路。秘密社會的這種分流轉化,是局部仰仗其力量以發動革命的革命黨,在掌權後對秘密社會、公開化的社會組織抱以高度警惕的原因。不過這是後話了。另一方面,在清廷半推半就、極不情願但非如此不可的放松社會控制并允許建立社會組織的情況下,學會、商會、準政黨與政黨組織星羅棋布,其勢無法阻擋。如前所述,晚清中國社會似乎相當突然的社會組織化狀态,是國家權力明顯弱化、脆化的結果。這證明,國家一旦不能及時供給社會政治秩序,社會自身就會組織起來,發揮替代性的作用。
清民之變,是社會組織最終替代國家權力,促成國家主權轉移的現代建國結果。民國成立,新的國家權力機制與新的社會機制,以及兩者間新的磨合方式得以浮現。但是不是中國邁進民國,就此生成了國家與社會的健全互動結構呢?從曆史已經呈現的結局來看,中國肯定沒有将國家權力與社會組織安頓在一個健全互動的平台上。這是什麼原因呢?簡而言之,這是國家權力與社會組織非平衡互動的必然結果。自古以來,中國國家權力與社會公衆之間的互動定勢,長期是國家權力泰山壓頂式地壓制社會:這不僅是說國家對社會汲取資源時的予取予奪,如漢代正式啟幕的鹽鐵官營之類的國家壟斷政策;也是說中國社會從根本上沒有機會獲得依照法律組織起來的契機,國家權力通吃一切的特性非常顯著;還是說中國古代社會在非常狀态下以暴力颠覆國家,新王朝建立起來以後反過來對社會采取更加嚴厲控制的總體趨勢。晚清勃興的社會,成為推翻清王朝的最強大動力。進入民國,共和政體有沒有促使中國形成國家與社會積極互動的健康局面,從而根本作别國家權力強壓社會一頭的曆史定勢呢?答案是否定的。何以會如此呢?原因很簡單。在社會勢力崛起的情況下,緻力建構民國的政治勢力、政黨組織,在磨合中此消彼長,但最終執掌國家權力的政黨發現,必須以國家對社會的全面、重新擠壓,國家才足以挺立起來。因此,清民交替之後,迄于國民黨穩固掌握國家政權,社會不是因為促成主權轉移而獲得了良好的成長機會,相反,重新陷入了被國家權力吞噬的低谷。這讓中國失去了一次邁進國家與社會健康互動境地的寶貴機會。
民國是革命黨政治嘗試的結果。因此,革命黨的社會特性一定會決定民國的國家特性,而國家權力機制一旦易手,新近獲得國家權力的革命黨,會怎麼對待革命進程中的社會同盟者呢?這是一個需要從中國共和革命成功後的國家權力與社會組織之間博弈的過程,去加以審視的大事件。民國肇建,帝制廢墜。民國初年,尚處于一個晚清以降的國家與社會兩股力量博弈的狀态。這是新興的共和中國,尚未摸索出一條政治秩序建構進路,因此也未能醒悟國家權力與社會組織共處之道的必然狀态。因此,在民初,國家權力與社會公衆之間的關系尚未落入糟糕的你死我活狀态,還存在相互拉鋸的磨合空間。
這可以從兩個不同的視角觀察,其一,民初的政局是混亂的,帝制複辟的亂象,賄選的出現,北洋政府的内讧,給人留下共和政制的嚴重無序印象。但也因此,國家騰不開手去對付社會,社會由此保有其相當的活躍度。共和政體運行的混亂,既讓主張君主立憲制度的保守人士如康有為痛心疾首,也讓革命派如孫中山對革命結果大失所望。前者因此指出中國不适合走共和民主的政治道路,力陳立憲君主制的好處,力主中國應當抛棄亂象叢生的共和民主政體,回到立憲君主政體的正軌上來。為此,康有為強調,“中國即成共和之憲法亦虛文而不能行”。中國建構共和政制以後,“憲法自憲法,兵争自兵争。……以力相勝,以暴繼暴,做法不良,後人輾轉師之,莫能改也已。蓋強力者,以其便己也,豈肯改之令其不便己。”他确實看到了革命建國的政黨都試圖獨吞建國果實的自私性,也看到了革命黨造反的政治慣性作用,而不可能在革命建國成功後立馬形成分享權力、尊重社會的政治品性。因此,他呼籲中國摒棄共和政體,建構虛君共和政制。而孫中山對民初政局的失望,促使他發動二次革命,興師讨袁;緊接着成立中華革命黨,試圖召喚人們的革命精神,投入再次革命熱潮;跟着開展護國運動、護法運動,以捍衛共和建國的果實。面對共和政體運轉不暢的時局,他痛切指陳,“夫去一滿洲之專制,轉生出無數強盜之專制,其為毒之烈,較前尤甚。于是而民愈不聊生矣!”以此,他緻力設計中國共和建國的頂層方案。康、孫兩人對民初政制的不滿,不隻是兩個人的立場,他們代表了兩類人,即保守派與革命派對民初國家建構、尤其是國家權力建構的不滿,以及對争權奪利型社會的絕望。
其二,民初的社會是活躍的。這種活躍,一方面,繼續體現為社會團體的勃然生長。由于民國肇建,共和政制成為人們不甚了了,但又亟需了解的新型政體,這激起了志在維護共和的政團與立意反對共和的政團之間的敵視性行動,連軍人也積極組織起20餘個團體,投入政治争議之中。文化教育類的社會組織更是與日俱增,民初僅學術文化類的組織就有40多個,官辦與民辦的教育團體就有200餘家。面對帝制向共和轉變的局勢,新的社會政治機制需要新的社會生活方式與之匹配,因此社會公衆也積極行動起來,成立了80餘家風俗改良團體。農會、婦女團體也廣泛建立起來,反映相關人群的社會意願。社會組織化程度的陡然升高,從辛亥一直延伸到新文化運動及五四時期。五四時期,四類社團都有很高的活躍度:一是保守派的孔教會、道德會,二是知識分子為主的各類政團,三是工商業者的行業公會,四是青年學生的社團。五四階段,中國現代社團發展進入它的高峰期。
另一方面,則體現為社會組織、尤其是社會政治組織對國家權力事務的高度關注與積極介入的同時,開始以極大的熱情轉而專注于全盤改造社會。這與五四時期中國各種社團的意識形态化傾向有着直接關系。因為意識形态的組織取向,促使它們以一攬子的思維去解決所面對的一切問題。這讓社會組織顯得雄心萬丈,自然也讓各種一攬子方案之間的排斥性陡增。一種可能是,其中任何一種自信真理在握的政治勢力掌握了國家權力,其他社會力量就必須退出政治世界與社會舞台。“五四運動後,學生社團活動出現一些新動向。激烈的行動之後,開始探求救國之路,并明确标明主義,在原來的比較空泛的科學與民主思潮中,湧現出新的以改造現有社會為目的的社會主義思潮。……帶有改良主義色彩的合作主義社團也風起,提出要以合作主義和平推翻資本主義,各種主義雖内涵不一,但都具有批判資本主義的色彩。各種社會思潮的出現,也指導了各個社團的實踐,在學界形成了帶有實踐特征的社會運動。許多社團,兼為思潮的發起者與運動參與者。”這一變化,必将對中國未來的國家與社會關系發生極為重大的影響:要不風起雲湧的社會浪潮席卷國家權力而去,如五四時期無政府主義團體所主張那樣;要不國家權力重新吃掉社會,讓中國重歸國家權力一統江山的舊局。
取決于民國初期的國家權力與社會組織兩者的實際狀态,前者遠未具備擠壓和吃掉後者的實力,因此隻能接受社會組織對政治事務的介入;後者也不再以推翻國家政權為目标,因此處在一個積極參與政治事務的另類活躍狀态。這是民初國家與社會還算是積極互動的一種态勢。但這是一種未定之勢:國家還沒有處置如何對待社會的問題,而社會也還沒有準備好如何對待新的國家。在北洋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前者對後者是容忍的,後者對前者是進逼的,但總體關系的緊張度并不算高。随着南北政府關系的緊張,以及北伐的展開,國民黨終于在辛亥革命之後,成功地建立起統一的中央政權。不過這個代表“中華民國”的統一中央權力,既不得不面對地方軍閥在治權上對國家權力的分享,也不得不面對掌握部分執政資源(北伐前南方政府時期)和完全執掌國家權力(北伐後統一國家權力)狀态下自身的精神與組織低迷狀态。因此,國民黨對國家權力體系與社會存在狀态的雙重整頓,便開始形塑一個現代條件下的中國國家權力與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結構。
由于政黨志在建國,而各自的建國進路又彼此不同,因此,政黨間的排斥性關系是顯而易見的。如果循政黨—國家路徑理解這樣的排斥性關系的話,那麼最具典型性的莫過在民國後緻力“以黨建國”與“以黨治國”的中國國民黨。國民黨是一個現代政黨:在領導機制上,它與孫中山的個人政治理念與組織取向緊密相關,早期直接以忠于孫中山個人的傳統組織方式建立起來,具有比較明顯的傳統結社特點;在組織源流上,它肇源于興中會、中國同盟會、國民黨、中華革命黨,1912年由同盟會聯合四個小黨組建國民黨,1919年正式稱為中國國民黨;在政黨綱領與組織建制上,可以說早期是傳統與現代混生的政黨,中經列甯主義取向的結構性政治改造,緻力成為一個将政黨與國家直接合一的“黨國體制”。這樣的嘗試,不單從以黨建國、以黨治國的宗旨上呈現出來,也從聯俄、聯共、扶助農工的“新三民主義”可以看出來,這是孫中山以列甯主義重建國民黨意圖的政黨改造的三個基本指向——以聯俄改變此前的學習歐美意向、以聯共重造國民黨的組織機制、以扶助農工向社會空間滲透。最終,讓孫中山将國民黨改造成為一個服從政黨領袖意志的嚴密組織的緣故,一方面自然是基于國民黨之作為革命黨的昂揚精神需要、嚴密組織需求,以及個人對組織的全方位服從而必然推崇的組織原則;另一方面則是因為他對自己所建立的幾個政黨與準政黨組織運作成敗的經驗教訓的總結。1924年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展示的國民黨政黨改造态勢,是中國現代政黨建構史上的大事件,它不僅讓中國政黨的國家建構意圖直接與組織目标、社會重建融合起來,而且将傳統的會社、現代的社會、政黨組織與國家建制予以同構,一種全新的國家—社會體制将由此浮現出來。不過,這樣的态勢呈現為一種定勢,則是在抗戰時期。
從1927年國共第一次合作的破裂,中經抗戰階段的第二次合作,是國民黨凸顯其黨國合一體制,并且以黨化的國家權力力圖吃掉社會的一個時期。在謀求“以黨建國”的政黨實現其自閉式建國目标的情況下,它就會對同類政治性質的組織加以嚴格限制。基于此,不惟執掌國家權力的政黨試圖消解其他政黨的競争力,以保證一黨獨大的局面;而且社會因此不再具有自主的社會政治空間。取決于前者,作為執政黨的國民黨,不僅在國家權力建構上力圖重歸于“一”:一個黨、一個主義、一個領袖、一個軍隊。因應于後者,國家成功擠出社會,成為國家建制的唯一組織力量,其他“社會”組織需要被改造成為政黨的依附性組織。國家成為沒有政黨組織限制與組織化“社會”抗衡的單純權力建制。
這是兩個需要分别加以描述與分析的面相。從前者看,1924年孫中山放棄所謂“舊三民主義”即民族、民權與民生的主張,轉而主張聯俄、聯共、扶助農工的“新三民主義”,表面上看,是想通過黨際聯合重整國民黨的戰鬥力,實際上是想借助列甯主義政黨機制重整國民黨領導中國的現代建國的權力。因此,他對黨員必須放棄個人小自由而服從政黨、國家的大自由的要求,就透露出一股集權/極權政黨的氣息。其所設計的從軍政、訓政到憲政的建國進路,軍政建國任務已經完成,憲政建構仍在路上,需要當下實施的訓政,正好是一條“以黨治國”、獨享政權的進路。循此思路可知,蔣介石1927年的反共,不過是他體會列甯主義政黨精神的結果。早在1926年中,蔣介石在黃埔軍校演講,就明确認定,“俄國革命所以能夠迅速成功,就是社會民主黨從克倫斯基手裡拿到了政權”,“什麼東西都由他一黨來定奪,像這樣的革命,才真是可以成功的革命。我們中國要革命,也要一切勢力集中,學俄國革命的辦法,革命非由一黨來專政和專制是不行的。”
經由國共分裂、日本入侵、黨内競争的體認,蔣介石更加确信,非經黨政軍權力的高度集中,國家權力無法有效運轉,所謂“攘外安内”的國策,成為他擠壓其他政治組織的空間、形塑社會活動方式的口實。他明确強調:“訓政時期的工作,就在培養社會的元氣,訓練人民的政治能力。在這過渡時期内,本黨一方面以保姆的資格,培養社會的元氣;一面以導師的資格,訓練人民的能力。中央受全黨的重托執行保姆和導師的職權;所以我們知道以全力盡保姆和導師的責任,以全力行保姆和導師的職權。有消耗社會元氣的行為,中央必須以保姆的資格,加以抑制,有不受訓練的舉動,中央必須以導師的資格,加以約束。”在倡導與禁止之間,蔣介石劃定了整個社會、尤其是具有政治意圖的組織必須受黨治組織全面約束的界限。
在抗戰建國的特殊曆史環境中,國民黨不加修飾地強調一黨通吃的權力機制。1938年國民黨在武漢召開的臨時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統一革命理論肅清政治鬥争之意識案》,明确提出,“在茲強鄰壓境,國家民族生命存亡絕續之秋,各界人士,不問其派别如何,尤應捐除成見,在一個信仰、一個領袖、一個政府之下,把我國上下一緻之力,抗戰到底。”這可以說是在特殊的國家處境中,對國家統攬一切的理念作出的最明确表達。這意味着民國階段出現了對晚清國家與社會關系的“三個翻轉”:其一,無論是世俗社會、宗教組織,抑或是政治組織、非政治團體,都被統屬于國家權力之下。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已經從社會塑造國家,翻轉為國家打造社會。其二,國家權力将信仰、政治、行政權力都統一起來,并且成為排斥性的實施機關。國家内部的一切建制,就此成為國家權力的附屬物。這意味着國家權力翻轉過來成為建國的唯一力量。其三,由于國家的信仰、行政都歸屬于領袖人物,因此,領袖成為國家的象征。人們對領袖的服從,成為對國家服從的标志性事件。這就将晚清建國的人民取向翻轉為新式帝王的取向。這就再次走上了中國傳統的國家權力内卷化的老路,而未能開拓出一條國家權力與社會公衆積極互動的現代進路。
從後者看,國民黨治下的中國,國家權力力圖将社會全面納入國家設定的軌道。這是國家權力一旦對政治組織采取通吃政策之時,必然對社會采取的徹底改造政策。這是一種國家至上政策的伴随性現象。就國家吃掉社會而言,“新生活運動”最為鮮明地呈現出這樣的意圖。這一運動的宗旨是改造國民性,“新生活運動者,我全體國民之生活革命也,以最簡易而最急切之方法,滌除我國民不合時代不适環境之習性,是趨向于适合時代與環境之生活;質言之,即求國民之生活合理化,而以中華民族固有之德性——‘禮義廉恥’為基準也。”國家權力之所以如此看待社會,認定公衆的素質低下,就是因為他們無視社會生活的自在性、自主性與安适性,試圖将之改造為符合權力欲求的狀态。“新生活運動,直言之,就是要使全國國民的精神和行動現代化,我們知道現代是‘科學的時代’,所謂‘現代化’者,就是要‘科學化’、‘組織化’、‘紀律化’,概括的說,就是‘軍事化’。”軍事化固然不是要人人奔赴疆場,但确實想以軍人作風改變日常生活世界中的大衆的散漫作風。這與生活生産化旨在以積極投入生産的姿态改變懈怠習氣,生活藝術化執意以嚴肅活潑之态改變粗鄙秉性是一緻的。但歸根結底,是想全國民衆按照國家權力意志組織起來,以昂揚振奮的精神投入抗戰進程與國家建設進程。究其旨趣,雖有抗戰特殊環境的外因,但試圖将社會悉數納入國家權力軌道的一般意圖昭然若揭。這可以說是自晚清以來社會形塑國家進程的一個徹底倒轉,國家權力反過來全面擠壓社會了。
四、對弈國家主義
國民黨建構起穩定政權以後,在處置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時候,基本上表現出國家對社會的高度擠壓态勢。自然,人們會指出,國民黨從來就沒有真正實現其控制社會的意圖。誠哉斯言!在政治上,國共之争貫穿國民黨統治中國的全過程,“第三黨”更是與國民黨離心離德,成為政治上颠覆國民黨立定的政治秩序的政黨組織的同盟軍。在社會上,蔣介石直接倡導的“新生活運動”,更是草草收場,遠未達到他預期的目的。而各種社會組織的勃生,更是無形中消解了國民黨以國家權力塑造社會的企圖。即便蔣介石像孫中山一樣,将自己徹底改造國家與社會的希望投射到國民黨内部機制的改造上,試圖以法西斯主義運動重造國民黨,但也以悲壯的失敗告終。由此可見,國民黨從來就沒有真正實現過國家權力、尤其是領袖權力通吃社會的目标。“國民黨仿照俄共實行一黨專政,而在實際運作中,其組織散漫性,又像西方議會政黨。國民黨是一個弱勢獨裁政黨。國民黨并非不想獨裁,而是獨裁之心有餘,獨裁之力不足。”這是中的之論。對國民黨而言,目的雖未達到,但道路已經開辟。
在民國階段,剛剛建構起來的現代國家權力機制,之所以會從社會中突起,且推翻清朝皇權專制王朝而建立起現代共和國以後,反過來全力擠壓社會,就是因為新生的國家權力體系,在政治經驗上深切地體認到,自己起來推翻皇權的力量源泉就是社會。社會所蘊蓄的巨大政治力量為其所感知,因此國家深刻地了解,被動員起來的社會具有着強大且難以被國家權力駕馭的驚人力量。同時也會從同樣的政治史進程中領悟,國家如果不對社會組織力量加以強有力的約束,不對懷有異心或敵意的政黨加以全方位的制約,進而,執掌國家權力的政黨無法保證其獨大地位、保證其成員放棄個人意願并全身心服從黨的組織目标,這個政黨就可能像清廷一樣,随時随地喪失其執掌國家權力的地位。由此可以理解,國民黨在取得全國政權的控制權以後,何以會從三方面下狠功夫來鞏固其掌權地位:一者國民黨對黨内的整治,以其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取法列甯主義政黨極為強勁的組織方略,強化黨員對政黨的有力認同與獻身精神,極大凸顯孫中山在“以黨建國”與“以黨治國”理念下強烈主張的、黨員犧牲個人小自由而服從國家大自由的精神定勢。二者在國共合作的過程中,發現國民黨被同化,以及丢失權力的危險性時,堅決地展開所謂“清黨”行動,并不惜采取武裝剿滅此前盟友的方式,以保持國民黨執掌國家權力的絕對性。三者針對社會展開全面的改造工程,防止松散和不可控的社會與國民黨的國家理念相疏離的情形浮現出來,并因此危及國家權力。
國民黨建立全面掌控民國的統治權力以後,盡管政治空間中仍然存在政黨,社會領域中依然保留有大量的各種組織機制,但在權力歸屬上對黨派空間的收窄,在國家與社會關系上對社會的約束,可以說讓國家主義的建國理念正式确立下來。“國家主義是針對兩個參照系而言的。其一,以個人為參照系,指的是在主權國家内個人與國家的關系要以國家為中軸;其二,以全球為參照系,強調的是在國際社會中主權國家與人類共同體的關系要以國家為中心。”就兩個維度以及更為廣泛的關聯表現來看,“國家主義的多維度認知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其一,由于參照系不同,國家主義可分為國内意義上的國家主義和全球意義上的國家主義。國内意義上的國家主義強調國家對個人的優勢甚至主宰地位,注重權力的至上性。全球意義上的國家主義強調國家對全球(國際社會、國際共同體、人類社會)的獨立性和自主性,追求和維護國家在國際事務與國際關系中的政治權威。其二,國内/全球意義上的國家主義都信奉國家理性,追求國家權力和利益的最大化。國家因而成為目的本身,國家自身的權力與利益日益膨脹,試圖擺脫來自國内公民和國際社會的監督,導緻國家權力合法性的喪失與變異。其三,國家主義對國家的崇拜很可能忽視個人權利和自由,在國内導緻政治腐敗與集權;在國際上則推崇權力與利益争奪,拒斥對話、合作與全球主義,從而加劇沖突,損害人類共同利益。其四,國家主義與國際關系中的現實主義在政治哲學的意蘊和本質上是相同的。既然國家主義存在并适用于國内與國際兩個層面,現實主義也同樣适用于國内政治。其五,國家主義與民族主義密不可分,有時兩者甚至可以相互替代。國家主義是個政治學概念,而民族主義不僅有政治色彩,還有濃厚的文化底蘊,适用範圍更廣泛。相對于全球主義,國家主義與民族主義都堅守本國/本民族的獨立性、自主性和權威性,追求權力與利益最大化。因此在審視和探讨當代國家主義時,不能忽視當代民族主義。”可見,國家主義的對内抑制個人權利張揚國家權力,需要以國家權力崇拜為基礎,以封閉國家、拒斥開放為代價,以贖買掌權者的政治忠誠為條件,以動員公衆的民族主義情緒為前提;而在對外維度上的國家主義之張揚國家權力應對國際交往與挑戰,需要以國家主權對抗國際主流社會的巨大影響,以國家特色遮蔽國際社會的共同特征,以現實主義抵抗國際規則,以民族主義抗拒國際主義與世界主義。
中國在确立現代國家結構之際,也就是在民國階段,國家主義的内涵,自然還沒有這麼豐富,但基本特征已經完全浮現出來:在個人與國家的關系維度上,限制個人與凸顯國家,一直就非常鮮明且突兀地展現在民國政治過程中。對此,孫中山強調在先,“曩同盟會、國民黨之組織,徒以主義号召同志,但求主義之相同,不計品流之純糅。故當時黨員雖衆,聲勢雖大,而内部分子意見紛歧,步驟淩亂,既無團結自治之精神,複無奉令承教之美德,緻黨魁則等于傀儡,黨員則有類散沙。迨夫外侮之來,立見摧敗,患難之際,疏如路人。此無他,當時立黨徒眩于自由平等之說,未嘗以統一号令、服從黨魁為條件耳。殊不知黨員之于一黨,非如國民之于政府,動辄可争平等自由,設一黨中人人争平等自由,則舉世當無有能自存之黨……凡人投身革命黨中,以救國救民為己任,則當先犧牲一己之自由平等,為國民謀自由平等,故對于黨魁則當服從命令,對于國民則當犧牲一己之權利。”蔣介石重申在後,他援引孫中山而強調,“中國人民老早就有了很大的‘自由’,不須去争。……歐洲從前因為太沒有‘自由’,所以革命要去争‘自由’。我們是因為‘自由’太多,沒有團體,沒有抵抗力,成了一盤散沙,所以受外國帝國主義的侵略。……要抵抗外國的壓迫,就要打破‘個人的自由’,結成很堅固的團體,像士敏土參加到散沙裡頭,結成一塊堅固石頭一樣。換句話說,文明中華民族要結成堅固石頭一樣的國防的組織體,則個人不能享有像散沙一樣的‘自由’,是不待言的。”孫中山與蔣介石對個人小自由的敵視,對國家大自由的崇尚,為現代中國的國家主義奠立了精神基礎,也指明了國家權力建構的方向。
沿循這樣的思路,國家便有了消解個人自由,凸顯民族/國家自由的價值根基,這就為國家主義紮根于現代中國提供了曆史與現實的共同理由。孫中山為此指出了一條中國不同于西方國家的現代發展進路,而蔣介石就更是直率拒斥了西方國家的資本主義道路與蘇俄的社會主義道路,立意開辟一條禮、義、廉、恥,忠、孝、仁、愛、信、義、和、平的“四維八德”的中國傳統轉進到現代的政治發展進路。這條道路,根本的特征,正是前述犧牲個人小自由、維護國家大自由的國家主義理路。“培養國民救國道德,即是恢複我國固有的倫理而使之擴充光大,而其中最重要的條目,則為發揚我國民重禮尚義、明廉知恥的德性。這種德性,即四維八德之所由表現。而四維八德又以‘忠孝’為根本。為國家盡全忠,為民族盡大孝,公而忘私,國而忘家,實為我們中國教忠教孝的極則。須知個人惟在國家民族之中,始可以生存發展。故國家民族的生命,為個人生命所寄托。而國家政府的命令,應引為個人自主自動的意志。國家民族的要求,且應成為個人自主自動的要求。”這種以“民族至上、國家至上”為由取消個人自由,其實是一種不明白政治民族或現代國家之形成,唯有建立在個人自由基礎上方才牢靠的根本道理。因此,國家主義乃是後發現代國家亟于趕超先發國家而拿出來的應急武器,對有效确立現代國家根基,有害無益。
近代以來中國的國家權力強力擠壓社會的結果,就是社會完全喪失了規範或限制國家的起碼能力。這是一種無法保證國家合理建構、健康運行的狀态。因為,對一個健康運行的現代國家來講,在國家的總體建構上,需要國家與社會雙方的力量相對均衡的健全互動機制,才能保證國家處于一個正常運行的狀态。一般而言,當國家完全壓倒社會,國家權力的一方獨大,必然造成國家權力對資源的獨占,對政策的單方厘定,對實現政策目标的自信心十足,對未來發展的躊躇滿志,對權力成就的志得意滿。國家權力的這些自認,幾乎是一環扣一環,環環将社會排除在國家運行的過程之外,從而塑就一種國家權力絕對支配社會的高度緊張狀态。這種緊張,不僅表現為國家權力應對其所不及的種種繁雜事務的左支右绌,如國家權力在應對立法行政與司法事務的同時,對社會生活事務的執意幹預,因此完全無法善處國家建構中對基本價值與基本制度的有效建構事宜。同時,也表現為社會對國家壟斷性權力的反感、批評與抗拒,從而讓自以為獨大的國家權力處在疏離社會的懸浮狀态,一旦國家權力遭遇強硬挑戰,它就缺乏必要的社會支持,迅速将國家權力拱手相讓。從1945年國民黨赢得舉國支持的聲望高點,迅速跌落到1949年的政權轉移低點,其間政黨、社團與公衆的衆叛親離,就極為鮮活地證明了一個試圖獨享國家權力的政黨怎麼受到社會的冷漠以待,在兩股政治力量決戰之際如何被社會所抛棄的驚人結局。在社會變革風起雲湧之際登台的新生國家權力,試圖通吃一切,結果反噬了自身。
換另一個角度看,國家的總體結構倘若處在社會一方獨大,絕對支配國家權力的情景中,也是一種危險的态勢。晚清的狀态就是一個明證。因為社會支配國家,意味着社會脫離法律規則與國家權力的約束,由社會公衆或散兵遊勇主導,或高度組織、或分散屬地的“自主”治理:散兵遊勇治國,社會秩序必然淪喪;分屬地域治理,國家權力便裂變為碎片。清民之變以後,一個高度組織起來且不受國家法律與權力規範的社會,并不會瞬間接受新生的國家權力的制約,其慣性的無序運轉,必然嚴重弱化國家權力的作用。而貌似強大的國家權力,其實也無法真正主導社會進程。于是,國家權力與社會大衆,都處在一種表面有序、實則無序的紊亂狀态之中。民國初期的國家與社會悖謬是:在一個國家權力試圖全面控制社會的政治世界中,國家能力自身的限制讓其無法真正規導社會;而在一個社會催生的國家降臨後,社會勢力廣泛但分散的狀态,社會的自身治理勢成難題,一方面極為紛亂、互不買賬的社會組織很難合序運行;另一方面因為社會不可能歸于一個組織,因此組織間的對抗勢不可免,社會便必然處于一個無法治理的狀态。試想,公衆分散于與國家權力隔絕的、大大小小的不同組織,複加法律的軟弱、權力的虛強,怎麼讓國家走上法治軌道,社會浮現良序狀态,如何可能是一種可期的局面呢?!民國初年的袁世凱稱帝、辮子軍複辟、曹锟的賄選,都是這類混亂的表現。
一般而言,對一個健康運行的現代國家來講,國家權力與社會公衆不能一方獨大,絕對拒斥另一方的平衡機能。但問題在于,國家與社會的平衡機制,并不是唾手可得的果實。它需要國家權力的健全與社會公衆的成熟,方才能夠實現國家與社會的積極互動。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如何才能得到比較好的處置呢?這依賴于兩個條件,一是緻力建國的所有人,對國家與社會關系了然于心,盡力促成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健全互動。從政治理論的視角看,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結構,至少存在四種組合可能:強社會與弱國家,弱社會與強國家,強國家與強社會、弱國家與弱社會。其中最不值得期待的,當然是弱國家與弱社會的組合,因為這意味着國家無能、社會無序。最值得期待的是強國家與強社會,因為這樣可望保有立憲民主的強大國家、自主自治的社會機制。強社會與弱國家的态勢,已如前述晚清情形,乃是一種社會可能颠覆國家的組合。而弱社會與強國家的組合,意味着國家權力對社會的強控,這樣也會反噬國家權力的效能。在國家與社會關系可能的四種組合中,所有組合都可能出現國家主義。比較起來,第一、第二、第四組合催生國家主義的理念與行動可能性較強,而第三種組合才是一種有效阻遏國家主義的組合。再将三種可能催生國家主義的組合進行比較,第二種組合可以說就是一種國家主義的組合,第一種組合會反彈性地催生國家主義,第四種組合會催生一種相對軟弱的國家主義。可見,國家主義是國家與社會關系結構中出現可能性很高的一種理念與行動模式。對中國來講,晚清的國家與社會關系結構是強社會弱國家組合;民國成立之後,這一定勢以慣性方式呈現;國民黨執政後,試圖建立的是強國家弱社會組合。國民黨進行的是一種翻轉晚清中國國家與社會關系結構的嘗試。這是後來中國政治發展的一種基本傾向:社會受到國家權力的高度防備而衰頹,國家權力的突起成為國家與社會博弈的結果狀态。
二是在現實條件下,緻力建國的人們,需要對國家與社會關系進行及時的調整,以期兩者關系處在積極互動的良性狀态。這中間,調整意識的确立最為關鍵,而适時調整最為重要。再者,調整需要确立結果原則,而不是符合宗教信仰或意識形态偏好這類動機。一般而言,對國家與社會關系進行調整,會因應于四種情況:一是兩者關系已經到了非調整不可的地步,必須進行結構更動;二是兩者關系處在緊張狀态,隻需進行功能調适;三是兩者關系處在松弛狀态,需要強化其張力;四是兩者關系完全錯位,需要重新調校其關系坐标。晚清的狀态可以說是第一種情形,民國早期的狀态則可以看作是第二種情形。孫中山與蔣介石看到的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危險并為之作出的改變嘗試,針對的是第三種情形。而從現代國家規範的國家與社會關系來看,國民黨執掌全國政權以後的狀态,屬于第四種情形。顯然,國民黨的調整嘗試,因為太過偏重國家權力,因此,它無法真正對國家與社會關系糾偏。這讓現代中國的國家與社會關系,一直處在一種難以調适的偏執狀态。
在規範的國家權力與社會公衆間關系,與适時調整國家權力與社會公衆間關系的複合角度看,中國的國家與社會關系已經長期處于一個國家單方面支配社會的狀态。這在政治觀念與行政情形上可以得到驗證。就前者即中國的政治情形上講,國家主義長期而廣泛的流行,甚至幾乎成為人們思考國家與社會關系潛移默化的前提條件,足以證明國家對社會的壓倒性關系所具有的持續性與力量感。就後者即國家權力的實際行使上看,國家權力在制定和實施政策上的不由分說,證明國家權力方面在面對權力時的理所當然,已經對社會具有勿需争辯的權威性與認受性。
中國國家權力所具有的完全壓倒社會的力量,是因為在建構現代國家之際,一方面,國家權力喪失了權威性,不被認同,造成了國家的全面疲态,以至于國家主權不受内外尊重。因此,重建國家權力的權威性與認受性,成為國家權力方面與社會公衆方面的共同感受。于是,國家權力的重建便成為國家建構的重中之重,也就成為壓倒國家建構其他任務的唯一重要任務。這在孫中山、蔣介石那裡得到了非常明确而系統的表述。這樣的表述,不隻是一種政治意願,更是一種政治運作趨勢。另一方面,在國家重建的進程中,既有國家權力機制被社會方面徹底否定,因此成為必須被推翻的國家機制。于是,在社會各方排斥性競争國家權力機制重建的社會權力問題上,促成了一種獨占國家權力重建果實的局面。這是社會權力興起過程中,受制于社會組織之間的絕對排斥性關系所注定的、由社會權力直接轉換為國家權力的一種定勢。再一方面,在國家權力重建的任務告一段落,也就是勉力建立起新型的國家權力體系以後,由于重建權力的獨占性,導緻了行使權力的排斥性。這種獨占性不僅需要國家權力依靠國家暴力機器維持,而且也需要在政治理念上将之正當化。在這種社會政治氛圍中,國家權力與學術界自覺與不自覺的合謀,便會促成一種國家主義的主導型理念,使之發揮出塑造社會公衆的國家主義觀念的作用。民國以降,中國盛行的國家主義,便是由此得到它深厚的權力支持與豐厚的社會土壤的。
從現代國家的規範狀态來看,如何對弈國家主義,成為一個關乎中國現代國家建構成敗的大問題。所謂對弈國家主義,就是要讓社會面對國家時,可以有出棋的空間與機會,能夠與國家權力互弈,而不是單純被國家權力方面所出的棋子将死。粗看起來,與國家主義對弈,好像是一項異常複雜的事務。說其事複雜,自然是相當複雜。因為這涉及到關于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觀念世界的建構、制度布局的合理,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具體安頓問題。但如果扼其要點,不過有二:一是充分釋放個人自由的活力,讓國家權力直面個人權利,進而讓公民個人生存的社會空間高度組織起來,從而抑制獨大的國家權力,讓國家權力尊重社會,讓國家權力學會與社會公衆展開理性博弈。從而以個人、組織化社會與國家權力的三方互動,有效規範國家權力行為。借此從根本上突破近代以來主導中國國家進程的國家主義藩籬。二是充分釋放世界主義的活力,讓國家權力直面“萬國之上猶有人類在”的廣闊人類社會世界,從而阻斷國家權力方面蠱惑民衆陷入民族主義泥淖的前路,并将民衆的視野從狹隘的國家空間擴展為全球視界。如此,國家主義就很難獲得自我維持的民族/國家至上所必須的資源,而能夠讓國家與社會積極互動,形成一種健康的國家總體理念。循此思路,必須将中國納入現代國際體系之中,讓中國習于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國際法與國際組織規則行事,守持國際社會謹守的道德規範,秉承國際社會公認的價值觀念,從而既以萬國之一國與其他國家理性交誼,也以人類群體之一去自覺維護人類社會的基本價值。如此,一個得到有效規範的中國國家權力,就會安分守己、依法而動,且以積極作為,對人類現代文明的發展作出貢獻。
來源:《學術界》2021年第7期
任劍濤:beat365政治學系教授